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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名商品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7)
www.110.com 2010-07-05 15:00



  本案中某化工工业公司,其包装装潢特点突出鲜明,其主调为红色,通过向上开口弧线区分包装醒目两个 色块,整体结构清晰,使人过目不忘。而被告的腻子膏包装袋其整体结果与原告的包装完全相同,只是极小部分有不同,但不影响整体的近似,以一般注意力分辨就 会发生混淆,从而导致误认,故认定其仿冒行为是完全正确的。

  (四)造成误认

  仿冒知名商品的行为是仿冒者使 自己的仿冒商品与知名商品发生混淆,而混淆的发生是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认。因为消费者发生误认,才能达到市场混同的目的,一般来说造成误认,包括两种情况, 其一是已发生误认,客观上已发生了购买者对有关商品在认识上混淆;其二就是可能引起误认的情况,即只要仿冒行为有使消费者发生误认的可能,就可以成立不正 当竞争行为。这一点对打击仿冒行为是非常重要的。如果对“造成误认”的要求必须实际出现,对保护知名商品无疑是加大难度,由于各地方市场,购买者人群等因 素的不同,采取可能发生误认,对仿冒行为一经出现,即可加以制止,也被仿冒的知名商品的经营竞争加负担,同时促使有关部门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打击。

  (五)擅自使用

   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包含两种方式,一种为经营者通过合法途径,如通过转让或许可使用使经营者获得知名商品的特有标识的所有权或使用 权,其行为为合法行为,并不侵害他人的权益,更谈不上不正当竞争;;另一种行为是经营者在没有经过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权利许可的情况下擅自 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其行为构成仿冒行为。擅自使用,严重违背权利人的意志,体现了仿冒行为的主观故意性。

   1986年德国颁布《反不正当竞争法》已有百年历史,而我国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我国于1993年颁布反不正当竞争法对 抑制市场不正当竞争起了很好的作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在知名商品的保护问题上,在现有基础上,深入研究,从立法上明确知名商品的意义和保护各项要件,具 体可操作性,在公平竞争的条件下加速经济发展,使诚实信用观点,深入人心,建立诚信、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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