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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业知识产权需尊重 更须自力更生
www.110.com 2010-07-05 14:40

  近日,源于北京易用软通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易用软通”)在其网站及其产品推广等方面,以及在《电脑商情报》上报道时以“易用软件”、“北京易用软件”等作为标注,以致严重侵犯了用易软件集团旗下子品牌“易用软件”的知识产权,导致了双方的一场有关知识产权的官司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结果是易用软通向“易用软件”在其网站及媒体上进行公开道歉,并赔偿相关损失3万元。至此可以说,官司最终以易用软通的完败而告终。

  这场官司涉及的赔偿标的虽然不大,但是官司过后,软件业界及法律界并未停止对这场官司的讨论,甚至有更多的专业人士认为,这是国内软件业一桩典型的关于知识产权纠纷的典型判例,很值得我们深刻思考!

  “本案是当前软件企业不正当竞争纠纷的典型判例,因为涉及到一审败诉方即使在企业名称修改核准后带有‘易用’字号,但是上诉后仍然被判败诉。”在国内IT业诉讼代理极具知名的北京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于国富这样表示。

  那么本案的“典型性”何在?对此笔者在走访了软件业与法律界专业人士后认为其“典型”之处有三,在此与大家分享这点点滴滴:

  其一,“典型”的侵权行为

  说起此次易用软通对用易软件集团旗下子品牌“易用软件”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是典型的侵权行为,是因为,软件业许多人都有一个共同的认识误区,认为“易用”是通用词,殊不知易用一词不属于通用词,是属于用易软件集团所有。

  对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的显示如下:尽管“易用”一词本身具有简单、便捷、易于使用之意,但是该词其含义本身与应用管理软件并无直接或必然的联系。

  而此次判决亦明确表示:“易用”及“易用软件”已并非软件行业的通用词,其作为企业名称及产品名称出现时只能为对其拥有知识产权的用易软件集团所有。其他任何公司如在其“公司新闻”、“行业资讯”、“公司介绍”等对外称谓时使用“易用”或“易用软件”均是对“易用软件”知识产权的侵权。

  其二,“典型”的审判过程

  说这一案子的过程“典型”原因有三:

  首先,两审均为败诉方的易用软通在海淀法院于2008年12月1日作出的一审判决败诉后,易用软通甚至不惜将公司的名称由原来的“北京易必信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易用软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便为自己在二审上诉时因新公司名称带有“易用”这一字号而更为有利,但即使是其变更手续得到海淀工商局的批准并作为二审证据出具,其主张的自身有了‘易用’这一字号即可以使用‘易用软件’、‘北京易用软件’”等上诉请求亦被终审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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