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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解决与湖南同心公司的知识产权纠纷
www.110.com 2010-07-05 14:41

  2003年6月,作为长安集团的参股公司,我司决定以长安集团的"长安之星"微型客车头面造型技术为基础,开发"星豹"新型载货汽车,当年12月3日,长安集团与长安跨越签订了技术保密协议。开发新产品投入需数千万元,我司因考虑湖南同心公司在开具模具方面有一定的经验,于是委托湖南同心公司制作长安宽体星卡的车身模具及供货。

  双方一致同意,由我司提供"星豹"产品车身技术设计资料和车身数模资料,由湖南同心负责冲压模具的开模和焊装夹具的制造,并向长安跨越提供车身冲压件。2003年11月26日,双方在重庆市签订了《关于长安宽体星卡项目的保密协议》,规定此款驾驶室的任一零部件湖南同心不能向第三方供货,知识产权归长安跨越所有。

  为保护知识产权,长安跨越相继向国家专利局申报有关"星豹"产品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合计15件,其中产品外观设计专利于2005年6月获得专利证书。为预防不法厂商勾结、盗用"星豹"产品出口海外,长安跨越还将这些专利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注册。

  2005年9月,湖南同心也申请到了与长安跨越近乎相同的"梅花"牌商用车车身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06年8月9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注册。记者从照片上发现,"梅花"与"星豹"的车身外观极为相似,只是正面的车灯外形及位置略有不同。我司认为湖南同心注册的车身外观设计专利,与长安跨越"星豹"产品的外观设计极其相似,湖南同心仅仅是对"星豹"车身正面做了细微的改动,车辆所采用的绝大部分零部件也侵犯了长安跨越的知识产权。开发模具的三维数模图纸,也是利用长安跨越提供的技术资料及图纸。

  知识产权之争,关系到双方的市场份额和胜败安危。我司意在通过《保密协议》约束对方,在保护自有知识产权的同时不允许对方向第三方供货,从而保证"星豹"产品推向市场并保障所占有的市场份额不受冲击,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湖南同心违反《保密协议》,向四川资阳南骏车辆有限公司提供长安星豹车身驾驶室供其抄袭该产品进行整车试验。湖南同心则认为《保密协议》捆住了自己的手脚,使之不能向其他汽车生产厂家供货,从而影响企业效益和发展速度。为此,湖南同心以长安跨越违背双方约定,委托第三方为其加工供货为由,先将长安跨越告上法庭,强烈要求解除《保密协议》。随即长安跨越也以湖南同心违反《保密协议》向竞争对手四川资阳南骏车辆有限公司非法提供"星豹"产品驾驶室冲压件为由将湖南同心告上法庭。最终由于审理时间过长以及取证等众多原因,我司与湖南同心达成了和解,使用同心车身的南骏小卡一定时间内不得在主城等地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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