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汽车知识产权纠纷的资料更新
www.110.com 2010-07-05 14:41
兹提述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零八年七月二十四日的公布,内容关于Fiat Group Automobiles S.p.A.(菲亚特集团汽车股份公司)(「菲亚特」)对本公司提出的纠纷。
董事会欲藉此自发性的公布知会投资者,本公司于二零零八年七月二十六日收到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于二零零八年七月二十一日的判决。判决宣告,驳回菲亚特(于上述判决中指「Fiat Auto S.P.A.」)指称本公司的长城精灵(GWPeri)(「长城精灵」)车型侵犯菲亚特专利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由菲亚特承担。人民法院认为:依据菲亚特外观设计专利所展示的图片,与本公司的长城精灵车型比较,其主视图、左视图、右视图均与菲亚特外观设计专利具有明显区别,尤其是一般消费者关注的车型的前脸和尾部的区别最为明显,该明显的区别不会导致一般消费者对两车型设计的误认。由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菲亚特可就人民法院的判决提出上诉。
董事会接受人民法院是项判决,并预期判决将不会对本公司造成任何重大不利影响。如有需要,本公司将就该纠纷的进展向投资者作出进一步公布。
董事会欲藉此自发性的公布知会投资者,本公司于二零零八年七月二十六日收到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于二零零八年七月二十一日的判决。判决宣告,驳回菲亚特(于上述判决中指「Fiat Auto S.P.A.」)指称本公司的长城精灵(GWPeri)(「长城精灵」)车型侵犯菲亚特专利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由菲亚特承担。人民法院认为:依据菲亚特外观设计专利所展示的图片,与本公司的长城精灵车型比较,其主视图、左视图、右视图均与菲亚特外观设计专利具有明显区别,尤其是一般消费者关注的车型的前脸和尾部的区别最为明显,该明显的区别不会导致一般消费者对两车型设计的误认。由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菲亚特可就人民法院的判决提出上诉。
董事会接受人民法院是项判决,并预期判决将不会对本公司造成任何重大不利影响。如有需要,本公司将就该纠纷的进展向投资者作出进一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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