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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仲裁面临的机遇与挑战(3)
www.110.com 2010-07-21 14:32

  为什么让政府来重新组建呢?曾有人建议由商会组建,因为国外仲裁机构是在商会里。但,咱们国家的商会也不是与国外相同的纯粹意义上的商会。加上原来的仲裁机构是设在各个行政机关里的。现在撤销要重新组建,过渡期间有大力协调工作要做,商会的协调能量当然与政府无法比了,如果政府出面与其他的行政机关协调,自然比商会容易得多,而且政府也有钱、有人,“有利于新旧仲裁体制的平稳过渡”。原来想政府资助一段时间,对机构“扶上马,送一程”后,就让机构独立运作。当时国务院的文件也说,仲裁机构成立初期应该“参照”关事业单位的规定,解决仲裁机构经费和办公用房等问题,但是机构“应该逐步做到自收自支”。  

  所以说,仲裁法是一部充满改革精神的法,仲裁法的核心就是将行政仲裁变为民间仲裁。著名的民法学者梁慧星教授对此有段精辟论述。他说物权法争论一个核心就是什么都能够让步,唯独平等保护不能让步。就像仲裁法什么都能够让步,唯独坚持仲裁的民间性不能让步。没有民间性的仲裁就是行政性仲裁。民间化?就是去行政化。当然,民间化是个俗称,是应有一些具体标准,便于人们认识和讨论。我认为民间化的标准体现在:仲裁机构在组织上要独立于政府系统之外,与行政机关彻底脱钩;在财政上应该逐步的自负盈亏,不再依赖财政;在管理上转变过去那种行政机关型的管理体制、管理模式,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成一套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自我约束、自我激励、自我发展的机制;在业务上,仲裁机构应该靠公正高效的服务获得案源、不能以行政权力为依托,靠行政手段推行仲裁。总之,中国的仲裁发展方向应该是民间化。“化”是指的动态的过程,是从行政机构逐步过渡到民间组织的转变过程。至于仲裁机构民间化的具体方法步骤,都在我们与成都搞仲裁机构深化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里了。这个方案是北仲与成都仲裁委合作搞的,已放在北仲和中国仲裁网上了。  

  第二个方面,我想讲仲裁机构民间化是仲裁法执行中的焦点、热点和难点问题。这也是《仲裁法》执行中矛盾最多,争论最激烈、阻力最大的问题。举一个例子,你们可以看中国仲裁网,只要文章、通知、会议报道、综述,只要有民间化的字样,或者和民间化有关系,点击率、跟贴的非常高,因为大家对这个问题都很关注,这是涉及仲裁性质和发展方向问题。同学们如果有谁想做这个课题,可到网上看文章和帖子,看看实际存在的问题和不同争论,把这些收集起来,可以写出很不错、很丰满、很生动的论文。  

  说民间化是难点问题,难在哪儿?难在我们是在旧体制下进行的改革,习惯势力十分强大;难在阻力来自行政机关、官员。民间化要求政府转变职能,行政机关将属于仲裁机构的权力交给机构。在权力缺乏约束的条件下,这种职能转变、“交权”无异于自己革自己的命。所以,仲裁机构民间化遇到的问题与事业单位、国企改革有很多相似的地方。我看天益网上有一篇文章说,中国人目前面对的既不是我们深恶痛绝的旧体制,也不是多年来我们以身相许的新体制,而是被官僚体系操纵的游刃有余的,完全可以自我循环自我加强的畸形体制,中国不是“不制度化”的问题,而是可能被锁定在歧路上的问题,这是以旧的政治体制为推动手段,因而在逻辑上也就容易指向各级政府和官员利益最大化的改革。这个文章可以成为我们观察现实中仲裁体制改革问题的一把钥匙。现实的问题主要是:  

  第一,仲裁机构中依然存在很浓的行政色彩。北仲在2006年4月到10月曾经向全国180多家仲裁机构搞了一个仲裁机构现状和仲裁法修改的调查。从调查反馈情况来看:一是,行政机关领导是兼职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人的现象比较突出。这使仲裁机构难于摆脱与行政机关实质性的隶属关系,而且,这种管理方式不规范,不透明,更容易孳生长官意志、行政干预和地方保护主义,以及以权谋私等腐败现象。二是,仲裁委员会成员中党政机关领导占的比例过高,影响仲裁委员会的决策水平和公共形象。三是,多数仲裁机构全部或者部分的依赖财政拨款。当然,机构成立初期适当的财政资助是可以的,仲裁民间化也不是“一刀切”地财政“断奶”。但这种资助应该以保障机构独立为前提,不能因此造成行政对机构的过渡干预及机构对行政过度依赖。现行制度下,享受财政拨款,就得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该制度弊端我下面将要涉及。四是,相当数量的仲裁机构实行行政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财务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按该制度,当事人申请仲裁直接把钱交给银行,银行直接拨到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下收支计划,仲裁机构再按照计划开支。这样的制度有什么不好呢?案件量没有办法事先“计划”,不像制造产品你自己可以计划生产。仲裁是当事人选。如果案件多了,收入多,仲裁员报酬支出就多,开支就大。但按财政部门计划,多收可以,多支不行,结果案件越多,给每个仲裁员的报酬越少,这样大家就没有积极性了。按“收支两条线”制度,仲裁员报酬标准很低。我们国家仲裁员报酬本来就比国外低好多,因为我国仲裁收费低。但按“收支两条线”,仲裁员报酬更低,与仲裁收费不成比例。这样国外的仲裁员不愿到中国仲裁机构仲裁,国内仲裁员也没有积极性。其实,设立仲裁机构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经济纠纷。仲裁靠仲裁员的口碑、专业素质和能力。仲裁员口碑好、办案水平高,当事人选择仲裁的就多,仲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的作用就大。仲裁机构尊重仲裁员劳动,增加仲裁员报酬,发挥其积极性,本是利国、利民又利于仲裁员的好事。仲裁员报酬应由仲裁机构根据仲裁员劳动、事业发展和效益情况综合决定。况且全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相差悬殊,仲裁机构收费和仲裁员报酬应在市场的选择中自然调整。由行政部门确定全国的统一标准,无疑是削足适履,挫伤仲裁员和仲裁机构工作人员积极性,窒息机构的生机与活力。所以说,行政事业性单位的管理体制是影响仲裁机构发展的体制。  

  第二,国务院几个部委颁发的文件对仲裁性质定性错误,在国内外产生了不良的影响。2003年国务院几部委联合颁发了《关于加强中央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通知规定,仲裁是属于“强制实施”的具有“垄断性质”的“政府职能”。这种规定直接违反了仲裁法的规定,而且与国际上通行的仲裁制度、理念满拧。这为国外一些人指责中国的仲裁表面上是民间,实际上是行政,中国仲裁不可信,提供了把柄。有的外国在中国的商会以此为由通知会员不要选择中国的仲裁机构仲裁。众所周知,由于仲裁已成为国际贸易中解决争议的主要方式;由于仲裁机构、仲裁员在仲裁中的作用至关重要,且各国法院在承认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只限于程序审查,不涉及实体审查。因此,哪个国家拥有国际声望的仲裁机构、仲裁员,哪个国家就拥有更多的对外经济贸易的主动权。茅于轼先生在“中国要不要融入世界经济?”这篇文章中说“中国的外贸依存度已经超过60%”,因此,发展有国际竞争力的仲裁机构,对我国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如同现代立体化战争,必须牢牢掌握制空权。否则,我国企业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失去的不仅是巨额财产,还有国际市场和信誉。仲裁靠信誉,信誉靠积累。这个文件破坏了中国仲裁界独立形象,影响了中国仲裁的国际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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