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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5版)(11)
www.110.com 2010-07-21 16:36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缺席
(一)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开庭时不到庭的,或在开庭审理时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如果被申请人提出了反请求,不影响仲裁庭就反请求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二)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开庭时不到庭的,或在开庭审理时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进行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如果被申请人提出了反请求,可以视为撤回反请求。

第三十五条 庭审笔录
(一) 开庭审理时,仲裁庭可以制作庭审笔录及/或影音记录。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制作庭审要点,并要求当事人及/或其代理人、证人及/或其他有关人员在庭审笔录或庭审要点上签字或者盖章。
(二) 庭审笔录和影音记录供仲裁庭查用。

第三十六条 举证
(一) 当事人应当对其申请、答辩和反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二) 仲裁庭可以规定当事人提交证据的期限。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逾期提交的,仲裁庭可以不予接受。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在期限届满前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是否延长,由仲裁庭决定。
(三) 当事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或者虽提交证据但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因此产生的后果。

第三十七条 仲裁庭自行调查
(一)仲裁庭认为必要时, 可以自行调查事实,收集证据。
(二)仲裁庭自行调查事实、收集证据时,认为有必要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的,应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经通知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到场的,仲裁庭自行调查事实和收集证据不受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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