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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推进仲裁机构规范化建设
www.110.com 2010-07-21 16:28

[摘 要]:仲裁机构作为仲裁事业发展的载体,作为仲裁工作的组织者和管理者,也必将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仲裁机构如何面对第二次创业,如何适应仲裁事业发展的需要,有许多问题亟待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认真研究和解决。其中仲裁机构的规范化建设就是一个十分重要、十分迫切的问题,应当不失时机地提到议事日程上来。
[英文摘要]:
[关 键 字]:
[论文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自1995年9月1日实施以后的近十年来,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仲裁事业取得了引人注目的成绩,仲裁法律制度已被越来越多的人所了解、所认同,组建了一批仲裁机构,锻炼、造就了一支具有较高素质、较高水平的仲裁工作队伍,公正、及时和妥善地处理了一大批各类民、商事纠纷,凸现了仲裁的优势和特点,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过去的十年,较好地完成了中国仲裁事业起步发展阶段的各项任务,为今后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中国仲裁事业将进入快速发展的阶段,这是历史的必然。仲裁机构作为仲裁事业发展的载体,作为仲裁工作的组织者和管理者,也必将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仲裁机构如何面对第二次创业,如何适应仲裁事业发展的需要,有许多问题亟待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认真研究和解决。其中仲裁机构的规范化建设就是一个十分重要、十分迫切的问题,应当不失时机地提到议事日程上来。最近以来,全国有46家中等城市仲裁委员会对规范化建设进行了多次研究探讨。本文综合各方面意见,试图对仲裁机构规范化建设发表一点粗浅认识,求教于仲裁界的领导、专家和同行们。
    一、加强仲裁机构规范化建设具有历史的必然性。
    在中国仲裁事业进入快速发展的关键时候,仲裁界提出了加强仲裁机构规范化建设的构想,这是推动仲裁事业发展的重大举措,完全符合中国仲裁机构的实际状况和客观需要。
    从中国仲裁机构重新组建的过程看,加强规范化建设是一种适时的选择。《仲裁法》颁布以后,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法律制度真正确立。此后,各地根据《仲裁法》和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的规定,依法重新组建了仲裁机构。由于我们自身对现代仲裁法律制度缺乏研究,在许多方面既缺乏理论准备,更没有实践经验,因此仲裁机构组建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研究探索的过程,也必然会经历从不够完善到比较完善的过程。外国现代意义上的仲裁机构从中世纪中后期算起已有六、七百年的历史,而我国仲裁机构组建才十年左右的时间,其自身的架构和运行中出现不规范的情况是不可避免的。问题在于我们要善于把握现代仲裁制度运行的规律,从我国仲裁事业的实际出发,借鉴国外的经验,以自觉的、积极的态度对现有的仲裁机构进行规范,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仲裁事业的发展道路。
    从我国仲裁机构运行的实际状况看,加强规范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近十年来,许多仲裁机构大胆探索仲裁事业的发展道路,在拓宽仲裁发展空间、提高仲裁质量、加强仲裁队伍建设、提高仲裁机构管理水平等方面,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涌现出了一批发展速度较快、运行质态良好、内部管理机制比较健全的仲裁机构。但是,随着仲裁事业快速发展,仲裁机构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也日益突出,有的仲裁机构工作开展不够理想,仍处于低水平徘徊的阶段;有的仲裁服务不规范,硬件、软件建设水平比较低;有的集体领导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和各项工作制度不健全;个别仲裁机构甚至出现了这样那样的问题,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这些问题的存在,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和影响了仲裁事业的发展。许多仲裁机构的经验表明,只有下决心解决这些前进中的问题,仲裁事业的发展才有活力、有希望。
    从仲裁事业快速发展的需要看,加强规范化建设是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具有光辉灿烂的前景,我国完全有可能成为世界仲裁大国,并成为能够具有国际公信力的仲裁大国。但这绝不是举手之劳,需要所有仲裁机构和广大仲裁工作者长期的、艰苦的努力。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联系仲裁工作的卢云华同志在《中国仲裁的特色和发展》一文中指出:“在相当长的历史阶段中,我国仲裁工作的基本矛盾是先进的仲裁制度与相对滞后的社会仲裁意识、初始的仲裁工作水平之间的矛盾。主要矛盾是仲裁工作的作用与市场经济的需求不相适应的矛盾。”这个分析无疑是正确的,符合实际,切中时弊。应当承认,仲裁机构之间发展的不平衡性相当突出,不少仲裁机构还处于起步的、初始的阶段,处于不够规范的阶段,这与全国仲裁事业发展的整体步伐是不相适应的。即便是发展较快的仲裁机构,也都面临不断完善、不断规范的问题。从一定意义上说,加强规范化建设是所有仲裁机构的共同任务。如果在第二次创业刚刚开始的时候,我们把加强仲裁机构规范化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现代仲裁制度的先进性将得到充分体现和发挥,将会为仲裁事业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二、当前一个时期仲裁机构规范化建设应当解决的主要问题。
    今年以来,不少仲裁委员会对规范化建设进行了积极探索,为今后规范化建设提供了有益的经验。事实证明,规范化建设应当贯穿仲裁机构从设立到发展的全过程。但从我国仲裁机构的实际情况出发,在某一个发展阶段突出规范化建设这个重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针对性。正确的方针应当是,发展中求规范,以规范促发展。在指导思想上要始终坚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的正确方向,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努力为市场经济、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优质仲裁服务。要继续坚持“发展我国仲裁事业,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是根本,融入市场经济是关键”的正确道路,坚持在推行中融入、在融入中推行,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不断开创仲裁事业的新局面。要进一步提高仲裁工作和仲裁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水平,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事业第二次创业中,发挥模范先锋作用。应当通过规范化建设,建成一批软件硬件设施兼备、内在素质和外在形象俱佳的示范仲裁机构,以适应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需要。
    仲裁机构规范化建设要严格按照《仲裁法》的规定,实事求是,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大胆探索,不断开拓创新,积极审慎地推进。扬州仲裁委员会自建立以来,在党委、政府的领导、关心和各部门、社会各界的支持、帮助下,坚持以科学的发展观为指导,积极推进规范化建设。仲裁事业的发展实现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同步增长。几年来,开流节源,增加积累,用自有资金购买了一幢1700多平方米的办公楼,完善了配套设施建设,购置了必要的办公设备和公务用车,增强了服务能力,为仲裁事业的发展奠定了比较坚实的物质基础,树立了仲裁委员会在全社会的良好形象。在硬件建设的基础上,加强了软件建设,提出了逐步实现“领导决策民主化、队伍建设专业化、仲裁行为规范化、仲裁服务人性化、内部管理制度化、机关办公自动化、档案工作标准化”的要求,制定了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从今年年初以来,制定了仲裁委员会工作规则和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建立了仲裁案件数据库和仲裁流程网络化管理系统;档案管理也通过检查验收,达到了省档案管理一级单位标准,规范化建设取得了初步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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