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理论上来说,《消法》为消费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多种解决途径。但从目前解决消费争议的情况看,这些解决手段在具体实施中还存在着种种问题。
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和解,是完全由当事人在个人意思自治范围内采取的解决方式。但这种方式使消费者的脆弱地位更容易表现出来,在经济实力及知识信息等方面占据优势的经营者往往在纠纷解决过程中起主导作用。考虑到使用其他解决方式的种种不便,消费者们往往只能忍气吞声,勉强接受条件不利的和解。而且,即使令双方满意的和解能够成立,在确保履行的方法上也存在问题。得不到履行保证的和解只不过是画饼充饥而已。
消费者也可以向消费者协会请求调解,但消费者协会受到调查手段及无强制执行手段的限制。消协调解属民间调解,调解书没有法律约束力和强制作用,导致调解工作经常出现调而未解、久调不解、赔偿难等问题,消费者的权益往往无法得到及时保护。
目前行政机关解决消费纠纷的模式是调解与行政处罚相结合。行政行为本应具有内容法定、强制性的特点,而《消法》及相关法规均未赋予行政调解以强制执行力。近几年的立法及法规修改又都在限制行政权力,限制行政机关过多地干预民事活动,这已成为今后立法的趋势,因此,行政机关从事民事调解这一做法本身就有一定的欠缺,同时也与我国社会发展及立法趋势相悖。所以,行政机关对消费纠纷的调解行为不仅不比民间机构的调解行为更具实效,并且其行为本身的法律地位也变得日益尴尬起来。
民事诉讼,劳神费时,还要花昂贵的诉讼费和律师费。消费争议的特征是争议标的小、举证困难,而法院诉讼程序复杂、费用高、时间长。目前,除因产品质量缺陷造成的纠纷向法院诉讼外,消费者多认为去法院得不偿失。偶尔有些人求助法院而使消费纠纷得以解决,但付出的代价往往是沉重的。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虽有简易程序的规定,但对于争议标的较小,发案又较多的消费纠纷来说仍显繁琐,消费者往往不堪费时、费力的诉讼拖累。因此,消费者不是到了迫不得已的地步是绝不会选择诉讼解决消费纠纷的。
二、国外解决消费纠纷的做法
国际著名的《消费者保护宪章》在第B部分(1)项指出:“控诉人有权要求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赔偿因错误描述、产品或性能的损失和损害,为此,应权方便而又无代价地使用国际法律体系或公认的小额仲裁方式。”许多国家和地区纷纷设立了消费者仲裁和调解服务机构,以克服消费者的不满情绪和适应其要求,从而确立了消费仲裁的地位和作用。
荷兰,有专门受理消费纠纷的消费纠纷仲裁委员会,属民间机构性质。其消费纠纷仲裁委员会还下设洗衣纠纷、旅行纠纷、娱乐纠纷、家庭装饰纠纷、厨房纠纷、运输纠纷、银行纠纷、公共设施纠纷等多个专门仲裁委员会,受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消费纠纷。消费仲裁委员会独立于消费者协会和经营者协会之外,以示公正。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经营者不履行仲裁裁决,消费者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葡萄牙的里斯本市设有消费争议仲裁中心,1989年开始运作,受理争议标的不超过50万埃斯库多的消费纠纷案件。仲裁庭实行独任制,由一名具有司法官员资格的仲裁员独任仲裁。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可以由法院强制执行。仲裁是免费的,甚至在法院执行阶段也不需要付费。
美国的消费纠纷仲裁有三种方式:一是由纽约市小额法院开创的法院仲裁制度。对500美金以下标的纠纷的当事人,约80%的案件被决定付诸仲裁,仲裁员由法院分配给当事人,仲裁员的审理有点类似于调停。二是美国仲裁协会(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简称AAA)进行的消费纠纷仲裁。AAA在商事仲裁、劳动案件的仲裁方面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活动,该组织活动的重要环节是经常介入个别消费纠纷仲裁。AAA设立了“国家纠纷解决中心”(National Center for Dispute Settlement,简NCDS),该中心的目标之一就是确立消费纠纷仲裁制度。三是美国仲裁协会(Better Business Bureau,简称BBB)进行的仲裁。处理消费者投诉是BBB重要的业务之一,其主要做法是由当事人在5名自愿仲裁的仲裁候补人名单中选择仲裁员,仲裁候补人中包括律师、有声望的长者、学者、技术专家、实业家等,名单中将记录有他们各自的经历。仲裁人在与当事人协商之后,确定审理的时间及地点,必要时可于审理之前在当事人到场的情况下对发生争执的商品或建筑现场进行查证,审理经非公开、非正式的程序进行,也可以询问证人和鉴定人,通常只需半小时到一小时就可以结束。当事人相距太远时,还可以通过召开电话会议进行仲裁。
三、以仲裁解决消费纠纷的优势
借鉴国外的做法,对比国内的消费纠纷解决现状,我们不难发现,与《消法》规定的其他四种解决消费纠纷的方式相比较而言,仲裁在很多方面都表现出了极大的优势。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便利快捷
许多消费者怕打官司,主要是精力拖不起。通过诉讼手段解决小额消费纠纷,往往都要上诉,双方当事人要打完二审官司,这往往需要花上几个月甚至更长,当事人为了一点小钱往往被拖得精疲力竭。我国《仲裁法》第九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由于仲裁实行“一裁终局”,仲裁机构对当事人提交的纠纷案件做出裁决后,即具有终局的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仲裁,不得要求仲裁机构重新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使消费者很快就能从纠纷中脱身。
2、意思自治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当事人只要双方协商一致,既可以从方便角度出发就近选择仲裁机构,也可以从公正角度出发选择比较权威的仲裁机构。仲裁当事人也有权选择自己信赖的仲裁员,有的仲裁机构还允许当事人选择仲裁规则。以仲裁方式解决消费纠纷,当事人被赋予了充分的意志自由,这既为高质量的裁决提供有力的保障,同时也为当事人自觉履行裁决内容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 上一篇:海事仲裁协议之有效性研究
- 下一篇:走近仲裁中的书记员
相关文章
- ·仲裁解决证券纠纷的优势
- ·引题:解决经济纠纷仲裁优势多
- ·仲裁解决交通事故纠纷 99、9%自动履行
- ·消费纠纷解决的途径
- ·简述仲裁制度及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
- ·仲裁解决纠纷的方法
- ·中国仲裁与竞技体育纠纷解决
- ·发挥仲裁优势,做好在保险业推行仲裁制度的工
- ·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商事仲裁
- ·仲裁是解决证券纠纷的有效方式
- ·让仲裁成为解决经济贸易纠纷的捷径
- ·经济纠纷解决途径及仲裁的适用范围
- ·武汉市探索引入仲裁机制解决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 ·仲裁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
- ·关于建立解决国际旅游纠纷仲裁机制的建议
- ·证监会引入仲裁 推行三位一体解决证券纠纷
- ·利用仲裁妥善解决证券纠纷
- ·五大因素阻碍民企选用仲裁解决纠纷
- ·仲裁解决纠纷的优点
- ·公正解决纠纷 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仲裁法律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