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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道德寻踪
www.110.com 2010-07-21 16:28

[摘 要]:仲裁作为一项舶于西方的法律制度,虽然植入我国已有12年,却并未完成与我国文化、道德理念的对接。甚至产生一定的文化、道德排异。致使制度悬空,基础环境缺失,系统标识不明,行政化、诉讼化倾向严重,没有真正确立仲裁的身份定位。仲裁的道德寻踪,旨在通过对仲裁生成条件、运行方式、功能效应的分析,寻找仲裁的精神“锚地”;把握仲裁的特质、本色;确立仲裁特有的、中国化的标识。运用我们固有的文化、道德资源,丰富仲裁的调控手段,彰显仲裁的个性魅力,使之真正能够特色鲜明地立足于市场经济,成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不可或缺、最具活力的重要元素。
[英文摘要]:
[关 键 字]:仲裁 道德追寻 仲裁文化
[论文正文]:
  一项法律制度的生成、实施,不仅要完成其外在的制度设计,更要揭示其内在的价值目标、自觉形态,培植与之相应的社会环境与道德基础。

  仲裁作为一项舶于西方的法律制度,虽然植入我国已有12年,却并未完成与我国文化、道德理念的对接。甚至产生一定的文化、道德排异。致使制度悬空,基础环境缺失,系统标识不明,行政化、诉讼化倾向严重,没有真正确立仲裁的身份定位。

  仲裁的道德寻踪,旨在通过对仲裁生成条件、运行方式、功能效应的分析,寻找仲裁的精神“锚地”;把握仲裁的特质、本色;确立仲裁特有的、中国化的标识。运用我们固有的文化、道德资源,丰富仲裁的调控手段,彰显仲裁的个性魅力,使之真正能够特色鲜明地立足于市场经济,成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不可或缺、最具活力的重要元素。

  一、仲裁成因的道德基础

  仲裁源于一种道德感应与道德规范。无论是商品经济条件下的西方社会,还是在我国自然经济条件下的特殊社会形态里,仲裁初始的状态均是一种民众自觉的道德警悟,是民众自发地利用已有的道德标准及商业惯例解决民商事活动所产生的各类纷争。其功效主要依赖于道德的约束力和感召力。

  不管现代仲裁方式如何发展、演进,仲裁的法律条文如何变更、增减,仲裁成因的道德基础却始终无法改变,仲裁的权力属性也不会改变。仲裁的权力成因是当事人财产处分权的授予,契约属性是仲裁的本质属性。

  当事人基于对仲裁机构与仲裁人的信任,通过契约方式,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或仲裁人。仲裁机构或仲裁人以第三者的身份对争议事实和权利、义务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和裁决,以解决争议,维护正当的权益,促进经济交往与社会和谐。从仲裁的提起,到仲裁终结,虽有完备的法律制度加以规范,但其法律制度是以一定的道德理念为依托,依靠道德力量来推行的。整个仲裁的过程构成了一个完整的道德链,决定仲裁的生成、启动、运行与发展。在此过程中考量着每一个仲裁人、当事人的思想境界和道德情操。

  如果没有当事人解决问题的诚意与胸襟,仲裁就不会被约定;没有仲裁机构和仲裁人的社会公信力与人格风范,仲裁也不可能被选择。同时在仲裁过程中,若无当事人的积极参与、精诚合作,仲裁也难以取得理想的收效。可见,仲裁的每一环节都是以人的思想素养为前提的,都立足于深厚的道德土壤。仲裁与其说是一种法律手段,不如说是当事人与仲裁人共同参与的一项道德实践。这种道德实践是基础性的,处于仲裁活动的高端地位,而法律手段只是在穷尽道德手段之后一种辅助性、补充性的调控措施,是道德行为的延伸与设限,它在整个仲裁活动中属于低层次的属性。

  为此,我们应以全新的角度审视仲裁,把仲裁作为一种以法律为保障,以道德引导和道德感化为基点的纠纷解决机制来加以开掘运用,不断丰富和完善仲裁的道德内涵,提升仲裁的执法境界,体现其别样的性质、别样的功能、别样的成效。

  二、仲裁过程的道德效应

  仲裁成因的道德基础,决定了仲裁过程的道德化作为。实践中,仲裁自然会将“求和”作为其首选的价值目标,充分发掘我们民族的文化、道德资源,研究仲裁受众群体的思想形态、文化心理及行为方式,有效地实施道德教化、道德引导和道德警示,通过公正廉明的道德形象,亲切平和的人文关怀,严谨求实的工作作风,引领当事人走出误区,回归理性,提升境界,再造和谐。

  其所以会形成这样的道德效应,主要基于如下因素:

  其一,受制于仲裁的管辖方式与纠纷类别。仲裁实行协议管辖,签订仲裁协议,须以良好的道德素养和道德愿望为前提。无视这种道德基础,不唤起和遵从当事人初始的道德良知与道德诉求,仅从法律层面思考问题,不但有负于当事人的厚望,而且会降低仲裁的层次,增加仲裁的难度及当事人的成本。

  同时,仲裁纠纷的类别属于商事纠纷,其终极目标是在于平衡一种利益关系,无碍社会正义的实现、人身权益的保障。应以不伤及既存的商业关系为原则。只有坚持道德引导,才能互谅互让,求同存异,缩短距离,消解矛盾,找到利益的平衡点,实现互动双赢,建立坦诚、友善的商业信用关系。

  其二,缘于仲裁的意思自治和公平合理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是仲裁的一项基本原则。它统帅仲裁活动的全部内容,是仲裁的帝王法则。仲裁规则的制订,仲裁行为的规范,仲裁价值目标的实现,均服从、服务于当事人在法律许可下的自由意志。而这种自由意志带有较强的主观色彩,道德力量将有助于使其提升意思自治的层次,找到化解矛盾的良方。单靠法律手段很难改变当事人的意志,更谈不上实现自治了。另外,公平合理原则本身就打破了仲裁单纯执法的盲区,使仲裁活动的参照元素增多,张力增大,使其体现为一种法理、情理、伦理的立体效应,做到合法、合理、合情、合规、合算。

  由此可见,仲裁的法律化、诉讼化,不仅不能准确地反映仲裁的特性,反而会扼杀仲裁应有的生机与活力,降低仲裁的功能。探寻仲裁法律之上的道德效应,才符合仲裁的特质、定位,是仲裁发展的必由之路。

  其三,基于我们的历史传统与国情民意。我国作为一个历史文明古国,德治思想源远流长,是几千年历史的一条传统文脉。在这一文脉培育下的人民,自古就有重和、惜和的传统,与生就具有仁爱、谦和的美德。如何使仲裁的现代法治理念与我们的传统德治思想及民族精神相融合,形成独具特色,体现我们民族个性和价值目标的纠纷解决手段,不仅关乎到仲裁事业的发展,也关乎到我们民族文化的复兴和身份确位。仲裁应在德治与法治的结合上找回自我,找到自身的价值定位和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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