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仲裁法 > 仲裁知识 > 仲裁当事人 >
仲裁第三人探究
www.110.com 2010-07-21 16:31

摘要: 现代社会民事纠纷的复杂性不可避免的要涉及到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那么,仲裁这一地位日益凸显的民事纠纷解决方式,应否设立第三人制度呢?本文从仲裁的法理和现实意义等多个角度着手,揭示仲裁中设立第三人制度的必要性。

  关键字: 仲裁,第三人,意思自治,价值

  仲裁是当前国际上极为盛行的民事纠纷解决方式ADR①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纠纷当事人通过合意,自愿将有关争议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由其 以法律或公平原则作出对争议双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纠纷解决制度。在仲裁产生之初,经济生活较为简单,当时的纠纷极少、甚至不涉及纠纷当事人以外的第 三人,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尤其是在开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关系的联系性和复杂性使得在仲裁权行使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当事人以外 的第三方的利益,这就向传统的仲裁理论提出了挑战:仲裁法是否应该像民事诉讼法一样,对“第三人” 有关的法律问题作出规定呢?对此,理论界存在较大的争论,肯定、否定的声音此起彼伏。那么仲裁中到底应不应该设置“第三人”制度呢?笔者试图在下文中作详 细分析以给出答案。

  一、“第三人”问题简析

  第三人原本是民事诉讼法上的概念,它“最早产生于古罗马时期。罗马法承认有利益的第三人,可以独立申请参加诉讼以及上诉或者声明不服。”②这一 概念与现代民事诉讼法上的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相类似。在民事诉讼法上,第三人指的是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地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 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从这项制度的产生来看,其最主要的价值就在于方便诉讼外的利害 关系人及时地保护其合法权益。经过漫长的历史发展,第三人制度在近代已经濒于成熟,在当代,第三人制度已成为民事诉讼法发达国家的普遍采用诉讼制度。在德 国,第三人诉讼制度被称为诉讼参加制度,并具体分为两种,一种称为主参加诉讼制度,相当于我国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制度;另一种称为辅助参加诉讼制度, 相当于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

  仲裁第三人的提出无疑借鉴了民事诉讼法上第三人的概念。在理论界,关于仲裁中是否应引入“第三人”的问题存在着较大的分歧,反对者认为,仲裁的 理论基础是意思自治,仲裁权的享有和行使以纠纷双方当事人的授权为前提,同时,仲裁庭对案件的审理也只限于当事人同意的范围,仲裁庭有权决定当事人的请求 是否成立,但无权追加所谓第三人或接受第三人参加仲裁程序的请求。另一方面,肯定者通常都从仲裁与诉讼的相似性分析着手,通过强调仲裁的准司法性来支持他 们的观点。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