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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仲裁与第三人的法律思考
www.110.com 2010-07-21 16:31

笔者坚信这样一种观点,即科学的研究不能也不应仅仅是一种对策分析,它的首要价值往往在于使问题得以提出、使问题得以成立,只有不断地提出新的追问才能催生出新的方法和理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于1994年8月31日颁布,1995年9月1日起施行。它是我国建国以来出台的第一部仲裁法。它的颁 行,结束了我国长期以来存在的多头仲裁的混乱局面,确立了协议仲裁、仲审分离、一裁终局等原则,从而使我国的仲裁法律制度步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然而,在 三年多的仲裁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令仲裁机构和当事人均感尴尬和困惑的问题,其中含第三人的纠纷案件能否通过仲裁程序解决显得尤为突出。现笔者就此问题抒发 管见,望能够抛砖引玉。
      一、第三人的涵义、特点以及参加诉讼程序的根据
      众所周知,在民事诉讼过程中,除了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外,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还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可能性。所谓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 请求权或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诉讼中的人。第三人可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即因对他人 之间争议的标的有全部或部分独立的请求权而提出诉讼请求参加到他人之间已开始的诉讼中的人;二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他们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 的实体权利,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通过主动申请或人民法院通知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无论是否享有独立的请求权,第三人有这样一 个显著特征就是,参加到他人之间已经开始的诉讼中。
      在我国,诉讼程序上的第三人制度与实体法上保护第三人权利有着直接、密切的联系。在民事实体法律规范中事实上也存在着两种不同类型的第三人,第一,根据法 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某物享有实体权利的人;第二,在某些合同关系中,合同法律关系主体以外的人,没有独立的实体权利,但合同的履行结果与其有法律上 的利害关系。程序法与实体法是躯干与血肉、形式与内容的关系,在实体法中享有的权利必然要通过程序法来表达和实现。实体法律规范中的两种第三人反映到诉讼 程序上就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享有实体权利,允许其参加诉讼实际上是两个诉的合并,这样做既可以保护第 三人的合法权益,又可以使相互有牵连的两个纠纷得以彻底解决,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享有实体权利,却参加到他人之间已开始的诉讼 中,根据是什么呢?首先,诉讼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实际上是当事人之间合理地分配实体和程序权益的过程,其目的在于公平、效益地解决纠纷。如果不使有 关争议的各方全部参加诉讼,很难实现解决纠纷的目的,使法律关系顺利地恢复到有序状态。其次,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虽然无实体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 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有可能最终承担实体义务,所以有必要要求其参加诉讼,同时从程序的角度给予其公平的机会,使其在诉讼中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 样既体现了国家干预的原则,又使各方利益得到周全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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