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软件著作权行为的认定与赔偿数额的确定(19)
www.110.com 2010-07-09 15:51
5个游戏软件的目标程序相同率达50%以上。”在 被告不能对双方游戏软件的外观感受、说明书、目标程序等方面的种种相同或相似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被控侵权软件是对原告软件的复制。被告如果想 否认这一事实,只要其提供被控侵权软件的源程序,进而通过对比就可以更加清楚地比较双方软件的异同,但其不予提供,因而应对自己的举证不能承担不利的法律 后果。最后,被告擅自删除、修改、复制、销售的游戏软件实际为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游戏软件,被告的行为落入了原告软件著作权的权利范围,并且没有经过原告的 授权,也没有其他合法依据。因此,被告行为违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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