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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如何保护(2)
www.110.com 2010-07-09 13:46



    上海大学陶鑫良教授等则认为,我国现行著作权许可制度对网络时代的回应,并未取得完美的结局,要尽快建立特许性法定许可制度。 

     “特许性法定许可是介于一般法定许可与强制许可之间的一种许可制度,指在现行著作权法上的一般法定许可的范围之外,经过国家著作权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组织 审查批准后,特别允许极少数具有一定资金实力和信用保障的使用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适当报酬,并尊重 其权利。当然,如果著作权人明确反对,可排除使用人的特许性法定许可使用。”陶鑫良还向与会者介绍了“长远引进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构想。 

     技术措施不应成为合理使用的障碍与会专家还集中探讨了著作权保护与合理使用的技术措施之间的关系:合理使用是著作权法为了平衡版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 设置的一种限制著作权人权利的制度,合理使用作为社会公众所享有的一种消极的权利,享有者并没有负担积极的义务,也没有其他什么额外的负担。然而,技术措 施的设置将大大影响到合理使用制度。 

    “破解控制接触作品的技术措施的行为实际上就是侵犯著作权人发表权的行为。”中南财经政法 大学副教授李扬认为,著作权法没有必要再给这种技术措施设置一种独立的权利,虽然这种技术措施与合理使用一般并不发生冲突,但仍应当作如下限制:控制使用 作品的技术措施权人有义务向合理使用人提供破解技术,但合理使用人得到破解技术后,除用于合理使用目的外,不得有其他任何侵犯著作权人权利的行为。李扬还 详细阐述了控制接触作品、控制使用作品的技术措施的差别,以及技术措施与发表权、使用权、合理使用权的具体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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