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著作权法 > 著作权保护 > 著作权保护知识 >
网络著作权侵权引发的主要法律问题
www.110.com 2010-07-09 13:46

  面对日益发展的网络经济和日趋复杂的网络著作侵权纠纷,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明显滞后于实践中出现的网络。目前存在比较突出的问题是:

  (一)因网上链接引发的纠纷的法律责任问题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为网民在网上“冲浪”带来极大便利的网上链接服务被广泛地应用,极大地加快了互联网信息的传播功能,但也给现行的法律带来一系列亟需解决的问题:网站的链接是否构成对被链作品的复制、传播?设置链接的网站是否承担侵权责任?

  我国《》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构成侵权。就网络的具体而言,对他人作品的使用主要是通过将作品复制上载并 在网上进行传播的方式实现。所以,决定网站是否构成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前提条件应当是网站有擅自复制他人作品并在自己的网上进行传播的事实存在。而在链接的 过程中,由于涉及设链、被链网站、用户等多个主体,事实的确定就变得比较复杂了。在设链、被链网站、网民三方面的关系中,谁复制了被链接的材料信息?被链 接以后,网民看到的信息内容的传播者是谁?链接是否构成对著作权人传播权的侵犯?这些都是在解决因网上链接而引发的著作权纠纷时必然遇到的,并需要在法律 上予以明确界定的问题。

  1、由于设链网站并没有形成对作品的复制,所以不构成对被链作品复制权的侵权。从网络技术上讲,网站对作品的复制,是通过将他人的作品内容复制 在网主自己的服务器上,并在服务器内存中形成副本的方式来实现,所以,在实践中衡量网站是否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应以网站是否在自己的服务器中复制了 他的作品为主要的判断依据。链接的技术过程主要是:在设立链接网站的服务器上存有大量的链接对象网站的指令用户点击链接标志以后,用户的游览器就可以在链 接的指引下,开始访问被链接的网站,这时用户就可以通过计算机屏幕看到被链接网站的信息内容。在链接的整个过程中,设链网站的服务器并没有复制被链的信息 材料,它所起的作用只是为用户的浏览器提供被链对象的网址,而不是被链网页的信息内容。在链接的指引下,用户实际访问的是被链网站的网页。其计算机内存中 形成被读材料的暂时复制件的实际来源是被链网站的服务器而不是设链网站的服务器。所以,设链网站在链接中并不存在复制被链材料信息的事实,自然不会构成对 被链作品复制权的侵权。

  2、设链网站的链接行为没有构成对作品的传播,不构成对链作品复制权的侵权。《解释》第2条明确规定:“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属于著作权 法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权人享有以这种方式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链接的功能在于指引用户的浏览器访问被链材料所在的网站,设链者并没有把被链材料“拉进”自己的网站,因此虽然被链材料确实是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公众也 因此获得了被链材料,但是传播被链材料的并不是设链者,而是被链材料所在的网站的拥有者自己,因此无论是内链、外链,链接都不会侵犯被链材料版权人的网络 传播权。

  (二)数据库的法律保护问题

  由于数据库不同于传统的版权作品,所以在法律上应当如何认定数据库的法律地位以及如何对其进行保护,一直是各国立法以及国际组织关注的问题。目前国际上对数据库的法律保护有三种比较典型的方式。

  1、将其作为一种编辑产品,归入版权的保护领域。

  2、引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对数据库的创作者予以保护。

  3、在法律上将其作为一种独立于版权的特殊权利予以单独立法保护。

  三种方式各有特点。但比较而言,版权保护的方式对数据库的制作人不太有利,因为要获得版权的保护,一个基本的前提是该数据库符合版权保护的条 件,即具有原创性,可复制性等特点。而针对以选择、编排为主要特点的数据库来讲,其作品的原创性很难认定。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数据库制作人的利益,有 一定的积极作用,一旦适用成功,可以使数据库著作者在经营、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的地位,可以有效地制止他人对数据库的窃取和使用。但适用这种保护方式的前 提是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诚信原则,与原告形成了不正当竞争,这一条对大多数数据库制作者来讲很难举证,所以在实践中也难以普遍适用。笔者认为,第三种保护方 式是比较科学、可行的,它可以弥补上述两种方式法律规定的不足,对维护数据库制作者的合法权益十分有利。

  (三)因MP3所引发的法律问题

  与其他许多国家一样,随着MP3技术的广泛使用,唱片公司与网站之间因MP3所引起的著作权纠纷在我国也开始出现。网络用户未经授权大量下载 MP3音乐是属于合理使用还是构成侵权,笔者认为不能简单的一概而论。网络用户是否以牟利为目的是判断下载MP3音乐的前提,如果网络用户只是纯粹为了个 人的学习、欣赏使用,应该属于个人合理使用范畴。网络用户为了牟利而下载MP3音乐就是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就应承担法律责任,并支付著作权人的合 理费用。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