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我国在无形资产国际合作方面短时间内取得较好的成绩,但还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并没有加入一些较好的国际间的无形资产保护组 织,没有签订一些较好的国际公约、条款。别国对我国进行的大规模的“反倾销”,而我国有关政府部门和企业束手无策等等。所以以后要更加注意国际间的合作, 充分利用国际公约,保护我国的无形资产产权,使我国的无形资产不受别国侵犯,以保护和发展我国的民族经济实力。
2.我国无形资产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
在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走过了40多年的曲折历程。新中国成立不久,政务院于1950年颁布了《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和《商标注 册暂行条例》。同年,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布了这两个条例的实施细则及《发明审查委员会章程》。这样,我国初步建立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1963年,国 务院又颁布了《发明奖励条例》和《商标管理条例》,废止了《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仍不健全,在十年动乱中,遭到严重破坏,基 本上停止了实施。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得到迅速发展,十几年来,先后颁布和修订了一系列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 规。1982年8月,五届人大常委会制定和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3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专利法实施细则》,1988年1月,国务院批 准颁布了经过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1990年9月,七届人大常委会制定和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1991年5月,国务院 批准颁布了版权局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1991年1月,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2年2月,对专利法作了修改,此外, 还制定和修订了《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等等。到此,无形资产法律制度已经基本建立起来了。
三、对我国进一步完善无形资产法律制度的思考
我国无形资产的管理和保护,历经坎坎坷坷发展到现在,无形资产的法律制度已经基本建立,但由于还不够完善,不够成熟,导致如前所述的无形资产流失严重。为此,我国政府应考虑。
1.对无形资产申请人进行必要的限制。
对无形资产注册申请人进行必要的限制,尤其是对商标注册申请人进行限制。依法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 户、个人合伙以及符合《商标法》第9条规定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根据有关规定,虽然经过依法登记,但不能代理承担民事责任的商户,也不具备注册商标申请 人的资格。除了依法的个体工商业者,自然人也不能申请,但这样的规定显得过于宽松,对于工商业者而言,只要获取了营业执照,不管从事何种工商业活动,都可 以任意注册各种商标,而无论商标是否与其经营行为及其范围相符,也不论其注册的商标能否实际使用;对于事业单位而言,只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可以申商 标注册,对商标申请人的条件的过于宽松,导致申请注册的商标与申请人的生产行为之间缺乏必要的联系,否则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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