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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忠中诉环球公司在公司任职期间由其编程调试(2)
www.110.com 2010-07-09 14:33



  被告格诺特。柯鲁斯和环球公司共同答辩称:原告从到公司工作直至离开时,始终从事和负责公司的电脑工作。原告开发的两个 软件是根据公司董事会确定的目标完成的,应属职务行为。原告来公司前不懂融资租赁和财务业务,故公司业务部和财务部的有关人员根据总经理委员会的决定,配 合原告进行软件的编写及调试,做了大量的工作。公司为开发该软件提供了资金、设备和物质条件,自1986年9月至1992年底,仅原告直接经手用于软件开 发及购置设备的费用共计304576.8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该两软件的著作权应属我 公司享有。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 判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除查明上述事实外,还查明:1987年5月7 日环球公司第6次董事会议程和纪要中载明:“董事会认为,公司1986年9月以来使用电脑进行管理已经取得初步成果”。“在使用计算机上,编制了一些应用 程序,还编了一个适合中外合资公司特点,多币种、多科目的自动记帐系统程序,大大提高了自动化程度,是一项有专利价值的财务管理软件,为管理工作电脑化打 下了基础。预计到1987年第二季度末,实现财务管理电脑化,至第7次董事会前,实现进口合同和租赁合同管理电脑化”。1987年11月6日环球公司第七 次董事会议程载明:“财务管理软件试用工作进行了5个月,在通过今年年底结转帐目的验证以后,争取在明年1月采用电脑管理财务工作。业务部的合同管理软件 正在设计中,现已开始输入合同资料,争取尽快正式使用。”1988年10月20日,原告在写给当时任公司总经理的甘宁《关于转让电脑软件提供服务的报告》 中写道:“对其他公司提供软件服务,采取适当收费的办法,既要考虑到我公司研制软件所花费用,又要考虑到中国软件市场的实际情况。今后凡需我公司软件支持 的,均须由公司总经理委员会批准,电脑室照批示执行。”

  原告在其于环球公司任职期间写的《融资租赁业务的计算机管理》一文中称:“现 有的管理信息软件,还没有专门为租赁公司设计的。委托他人设计,不仅费用高、周期长,而且不是身在租赁行业中,设计出的软件难免有不适用的地方。环球公司 在1986年就开始采用计算机管理,结合我国国情和行业特点,逐步自行开发了整套用于融资租赁业务的管理软件。在设计中,软件工作人员与各部门业务人员互 相学习,紧密配合,在实践中反复摸索,不断改进,使这些软件能够正常运行,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原告在1989年2月写的《发挥电脑在租赁公司的作用,实 现合同管理现代化》一文中称:“在总经理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以及在各部门的多方支持和配合下,三年来,我们独立设计完成了《多币种货币自动记帐财务管理 程序》,对财务帐目实现了电脑管理。”1989年2月15日,原告在1989年电脑工作计划中写明:“为进一步完善《租赁计算及租赁合同管理系统》,建议 财务部指定专人进行配合,落实计划,共同协调解决发生的问题。这项工作由郑忠中负责完成。”同年7月25日,原告在1989年电脑工作完成情况报告中写 道:“今年上半年的电脑工作,主要是财务部的帐目管理、合同管理两大部分进行电脑管理工作,基本上按计划完成了所定任务。”原告还在1992年电脑工作计 划中写明:“软件设计工作:《租赁合同管理系统》大部分设计工作1991年基本完成,1992年尚需进行的工作,由总经理委员会出面,组成专门小组,对公 司成立以来的全部租赁合同进行清理、校对工作,以使该程序尽早投入全面使用;根据总经理委员会的要求,设计新的功能模块。”由原告起草的电脑工作制度中载 明:“电脑工作由郑忠中负责,直接由常务副总经理领导,对总经理委员会负责报告工作。电脑部负责公司编制各种经营管理环节所需的软件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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