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美国环球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Trans World R& D Center.Inc.)。
法定代表人 朱利安·加林多·卡拉斯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尹北,北京市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傅黄河,北京市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北京橡果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丽瑜,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 蒋洪义,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马春生。
被告 北京华实实业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姜愷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李璟,北京市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美国环球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环球公司)诉被告北京橡果经贸有限公司(简称橡果公司)、被告北京华实实业总公司(简称华实公司)确认协议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8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环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尹北、傅黄河,被告橡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洪义、马春生,被告华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姜愷捷和委托代理人李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环球公司诉称:1990年4月10日,北京市西城区万钧技术开发部(简称万钧开发部)作为中方投资者与新加坡必威私人有限公司成立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北京氧立得制氧有限公司(简称氧立得公司)。同年10月8日,原告收购了氧立得公司外方的股份。同年12月3日经批准,成为氧立得公司新的外方投资者。根据合营合同约定,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0万美元,其中中方以制造、生产氧气发生器和氧气发生剂的配方、专利使用权和商标使用权总计折合10万美元作为出资,占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50%。2000年4月合营期限届满,2002年9月经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氧立得公司成立特别清算委员会。清算时原告发现北京麦拉克科技中心(原万钧开发部,简称麦拉克中心)未经原告同意,私自与被告橡果公司签订项目转让协议和氧立得项目转让备忘录,将氧立得公司的财产包括氧立得商标、专利、生产基地、生产工艺和销售渠道等转让给被告橡果公司,严重损害了原告的清算权、优先购买权等股东权利。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被告橡果公司与麦拉克中心于2000年10月31日签订的项目转让协议及其氧立得项目转让备忘录等相关文件无效。
被告橡果公司辩称:1、万钧开发部与原告合资经营氧立得公司时,是以有关专利、商标和配方的使用权作为出资,并非所有权。因此,我方与北京麦拉克科技中心签订的项目转让协议是合法有效的。2、我方受让的制氧器专利是专利权人林旭转让的,与氧立得公司和麦拉克中心无关。3、我方使用的氧立得产品生产场地是从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乡清河营村经济合用社租赁得来的,不涉及原告的任何权利。4、氧立得公司原来的产品一直通过北京市各大药店进行销售,这种销售渠道属于公知公用的医药产品流通途径。5、1996年3月18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已对麦拉克中心与原告合资经营氧立得公司的合同纠纷做出裁决,终止双方合资经营氧立得公司的合同,解散氧立得公司并对其进行清算。但直到合营期满,原告对麦拉克中心提出清算的要求置之不理,致使氧立得公司出现无法清算的局面,责任应由原告承担。原告主张对氧立得公司的清算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应保护。综上,原告的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相关文章
- ·北京金洪恩电脑有限公司诉北京惠斯特科技开发
- ·金洪恩电脑有限公司诉惠斯特科技开发中心不正
- ·金洪恩电脑有限公司诉惠斯特科技开发中心不正
- ·金洪恩电脑有限公司诉惠斯特科技开发中心不正
- ·北京宏力尼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诉江苏高通科技
- ·南京中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沃尔玛百货有限公
- ·北京中科大洋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大洋
- ·南京中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沃尔玛百货有限公
- ·金洪恩电脑有限公司诉惠斯特科技开发中心
- ·德农种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德农种业有限
- ·北京视翰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视点电子技术有限
-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市同方投资管理有限公
- ·北京A科技有限公司与沈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北京猎日科技有限公司与田夏瑛不正当竞争纠纷
- ·北京桑普电器有限公司与北京创先利科技有限公
- ·深圳创格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等诉美国康柏电脑公
- ·博库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讯能网络有限公司、汤
- ·美国杜邦公司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公司计算机网
- ·博库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讯能网络有限公司、汤
- ·上海东方网股份有限公司诉济南开发区梦幻多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