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律师意见。以网民可以自由地在BBS电子公告栏中发表意见、提供各种信息,网络服务商对信息内容存在的权利瑕疵不承担责任,千龙网在原告提出侵权诉讼后,立即采取了移除的措施,有力地防止了侵权的扩大和继续,因此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为由,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作为千龙网的代理律师,对此案有几点感想,现将其归纳如下,供同行参考:
1、律师需不断研究新的经济环境下的法律问题,才能以职业的敏感捕捉到网络著作权侵权案的特点。
笔者在做千龙网法律顾问之初,就开始研究网络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问题。由于当时我国的相关法规尚未颁布或很少,所以笔者主要了解欧美等国的法律对计算机、网络侵权的规定。此案中笔者收到诉状后,首先想到的是,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中侵权文章是电子版而不同于印刷版,于是立即着手查阅国务院、信息产业部、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法规,这样,在处理这类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时才能抓住要点,从主要问题入手阐述自己的主张。如果律师没有意识到电子版侵权文章较之印刷版侵权文章的特殊性,简单地推定仅适用的相关规定,就不会在案件中获胜。
2、要多层次、多视角了解案情。
由于这是网络著作权纠纷第一案,笔者非常慎重。庭前曾几次约见千龙网的编辑和技术人员,咨询相关技术问题。首先需要确定侵权文章是出于千龙网的编辑行为还是网民行为。其次还要明确千龙网作为网络用户服务商,对网民自行粘贴的内容是否有注意义务,千龙网是否履行?这些都是案件中关键问题。另外,此案中,法庭上对原告杨某是否就是海某提出质疑,这关系到杨某是否有诉权问题。这一问题对本案的实体审理结果并不十分紧要,但笔者庭前对此也作了分析,推定出通常情况下,杨某能够证明其就是海某。试想,如果律师不能整体把握案情,就很可能主次不分,而仅仅以海某不是杨某作为抗辩理由,当杨某举证证明其就是海某时,便很难获胜。因为当庭断定千龙网不知道海某就是杨某,就相当于自认,一旦杨某当庭证明其就是海某,笔者一方就要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自认的后果。诉讼上的自认一般具有免除对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作用,自认的事实有拘束法院的效力,法院应以自认的事实为裁判基础,不必进行审查,不得作相反的认定。所以,笔者正是通过多层面的分析判断,抓住了BBS(留言板)的性质等实质问题进行抗辩,才保证了从根本上的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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