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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领域四种变态---一个政治与法律的分析
www.110.com 2010-07-24 15:36

  什么是学术领域

  学术行为是从事自然科学或者社会科学理论研究,生产精神产品的活动。这种行为包括专职或者兼职的学术活动,教学科研机构或者民间的学术活动,学习期间的科研活动及学位论文的写作。但是相关单位从事的教学管理、招生分配、考试及考试评判等,虽然与学术活动有关(如教材既是教学成果,也是科研成果),但不是学术活动本身。其运作规律不同,不应当混淆。

  学术领域是指学术行为和学术相关行为所牵涉的活动范围。学术行为和学术相关行为是指直接从事学术创造,以及对学术创造进行规划、管理、指导、服务、交流(发表与会议交流)、资助、评价、推广的行为或者活动。如科技、教育管理部门对于项目的审批,经费的划拔与发放,在项目进行过程中的检查与指导,对已有科研成果的鉴定、奖历;教学科研单位内部对于其成员的学术活动进行的资助、评价,出版单位对于成果的发表、出版;掌握学术权力的机构和个人对学术产品的审查、评价;从事学术活动的人进行的创造性科研活动。学术领域与学术界的区别是,前者指人的行为所及的范围,后者是指由从事学术研究的人所组成的群体。学术领域的行为是围绕学术界展开的,但其行为主体的范围却要比学术界大得多。

  为什么要叫变态

  可以对学术领域中学术行为及相关行为中不正常的情况,依其性质和共同特征进行分类,整体上可以分为四类。对这些情况,不能简单地一律称为腐败,这早就引起了顾海滨先生的注意(顾海兵:《学术不良行为:类型与治理》,2003年3月28日。大军经济观测研究中心网://www.dajun.com.cn/xueshubuliang.htm)。单单就字面含义来看,叫腐败也没有什么不可,因为腐败的含义就是指腐朽、败坏,总的来说就是变坏的意思,学术领域所有不正常的行为,都是与公平、正义、合理、诚信、有效益等这样的善的价值观念相背离,所以都可以说是“腐败了”,但是由于这一笼统的说法不能区分这一领域里不同行为的腐败方式,而且容易与约定俗成的含义中狭义的腐败即公权力的钱权交易相混淆,因而容易造成语言交流时的误会,如一说到学术腐败,人们就认为这是钱权交易,但不知道没有权力的人也可以“学术腐败”,即也可以有腐朽败坏的不正常行为。因此我把这些行为统称为变态,即违背了人们所追求的进行这些行为的预设目的,处于一种无序的异化的不正常状态中。

  为什么分为四种

  人的思维理性决定了人从事一定的行为都应当有一定的目的,理性即合目的性。对一定的对象进行分类,目的是为了揭示一类事物的本质,从而达到不同情况不同对待,同类情况相同对待的目的。总之 ,提出这一分类是为了解决学术变态的具体问题。总的来说,学术领域变态可以分为四类,一是国家学术行政行为,这是一种国家政治行为,其变态主要表现为违背了小政府(管得太宽)、服务型政府、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等法治政府的规则,其解决途径是建设学术与科技法制。二是非政府部门的学术行政行为,我们通常所说的高校学术与行政不分,把学校建成了衙门,学者们质问高校“是学府还是衙门”就是指的这一类行政行为,其解决的途径是将公权力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不管将来是否立法将其纳入行政诉讼范围,都 应当按照对待政治权力的态度对其加以制约。三是纯学术机构如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政府聘用的评奖委员会(政府以这些委员会的结论作为行政行为的标准,但这些委员会的行为本身不是行政行为)等和它的成员的学术权力行为,这类权力行为很不容易引起人们的重视,因为它既不属于普通老百姓关心的政府依法行政的范围,也不属于党的纪律检察监督的范围,往往被人以学术自由的名义滥用职权而得不到监督,邓晓芒先生所批评的政府评奖,评委会主席给自己评了一个第一名的做法就是如此。(邓晓芒:《学术究竟意味着什么?——评湖北省政府奖一等奖获奖文章 》中华读书网2001年11月12日转载学术批评网文章//www.booktide.com/news/20011112/200111120003.html)严格地讲,这是当前学术领域变态行为中最严重的情况。因为学术权力主要是裁判权,对这种情况应当按照对体育裁判和司法裁判的要求,通过程序正义或者形式正义方法对其加以制约,因为对于学术评判不能简单地以数量来衡量,所谓量化的标准只能作为一个参考,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只有5万字的作品流传于世,不一样被后人称为“刑法学之父”,而学界是不少号称有1000万字以上成果的学者,就未必有委大的学术创新。而对科研成果的质量评判,是一项靠个体的学术修养和学术良知来解决的活动,而良知是靠不住的,必须通过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公平正义,“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以避免学霸们吹“黑哨”。第四类是学者(即所有从事学术研究的人)自身的学术行为的变态,包括掠夺他人成果,学术剽窃,暑名不合理,不注重学术规范,学界把这类行为叫做“学术失范”、“学术不良”、“学术不端”行为,称法不一。对这一类行为主要靠学术规范和自律与学术道德遣责来约束,不少学术失范的人不正是在人们的揭发之后,身败名裂,在学术界无地自容了吗?其次通过法律,如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学术研究是公民的一项民事行为,与所有的民事行为一样,其法律责任也包括这三种责任;第三是作为单位人的非民间学者,还应当受到单位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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