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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超链接中著作权合理使用(2)
www.110.com 2010-07-09 13:55

  超链接的技术特征决定了超链接中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无论是文字链接、图像链接还是视框链接,它们的传输技术都具有共同的过程和环节: (1) 网络用户点击设链者网页上的链接标志; (2) 网络用户的浏览器向被链结网页所依赖服务器提出请求浏览的指令; (3) 该服务器应用户的请求指令把内容传送到网络用户的终端计算机上; (4) 被链接网页内容显示在用户的浏览器中,并暂时存储在用户计算机的内存。这就说明在超级链接被运用时,设链者仅仅起到一种路径或检索的作用,它的网页所在的 服务器在超级链接设置完毕之后的唯一积极传输行为就是传送到用户网页上一个URL 地址⑤。有积极行为只是网络用户所在的服务器以及被链结网页所在的服务器,并且,设链者为了最大限度方便网络用户,令用户最大限度地明确被链接的信息以决 定是否进行访问,在设置链接时必须使用被链接者或其他权利人的某些著作物。对于著作复制权而言,在三种链接方式中,由于用户在使用链接标志进行超链接时, 起积极传输行为的只是用户的服务器和被链接者的服务器,用户之所以看到被链接网站上的内容完全是被链接网站服务器应用户要求向用户服务器和终端机浏览器传 输的结果,其中的复制行为除了两服务器之外,就只有用户终端机的内存。而用户终端机内存的暂时性复制行为不视为侵权而属合理使用,则已被广泛接受⑥。除非 用户存在进一步商业性复制行为。就文字链接中置于设链者之网页上的被链接者享有著作权的简短文字,在大多数情况下,由于它的简短性特征且在实际效用上有着 与权利人不同的使用方式,亦属合理使用。至于无特殊独创性的新闻标题链接,从技术看,由于被链接的新闻内容在源代码提供者的网站上,并不在设链者的主页 中,和现实中盗窃他人辛苦采集之新闻而自己发布不同。由此可知设链者既非自己发布、也非转载新闻(美国最高院于1918 年曾在国际新闻署诉合众社一案中判决国新闻抢发案) ,加之大部分国家并不保护新闻标题,所以这种连接在多数国家也不视为侵犯复制权,而且此种情况下,未经许可的链接也往往被对方所默示接受,许多链接争议最 后因双方达成链接协议而结束就是明证。美国Ticketmas2ter v. Microsoft 案于1999 年2 月,原被告双方就达成和解协议就是一例。美国Washington Post Co. v. TotalNews案在1997 年6 月,原被告双方也终于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承诺不再以视框方式链接到原告网站,同时原告授权被告以普通文字链接方式链接至其网站。至于图形链接中,将他人网 页之图形置于自己网页作为链接标志,亦不侵犯权利人的复制权。这一判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察:使用的目的一般仅用于识别链接,具有公益性;使用的数量 和质量上,设链者一般都做到了尽可能地使他人图像缩小,并且没有任意地对他人图像完整性进行破坏;使用对著作权之价值和其潜在市场不造成影响,即网络用户 在设链者设定的连接图像上不能满足其对于权利人原始图像之兴趣和利用,要想达到目的,其必须访问原始网页。美国加利福尼亚地区法院以及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 院分别于1999 年、2002 年2 月26 日於Kelly v. Arriba SoftCorp. 一案判决中,对于上述方式下的图像链接的合理使用就给予了充分的肯定。视框链接中文字和图形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图形链接一样亦属合理使用,此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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