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陶XX诉被告邵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陶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

委托代理人陶明,上海市尚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

原告陶XX诉被告邵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凌琳独任审判,于2010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陶XX诉称,其与被告于1995年初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5月按照农村风俗举办结婚仪式,1996年3月13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同月23日生育女儿邵XX。婚初夫妻感情一般,近年来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且被告怀疑其有外遇,导致产生矛盾。2009年2月双方开始分居。现其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结婚登记申请书复印件1份。

被告邵X未当庭答辩,后书面答辩称,双方婚后感情一直很好,并没有分居,故不同意离婚,要求夫妻和好。

基于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被告于1995年初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5月按照农村风俗举办结婚仪式,1996年3月13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同月23日生育女儿邵XX。婚初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0年5月11日,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感情基础尚可,双方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只要双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互谅互让,互相尊重,注重沟通,并考虑建立家庭之不易,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陶XX要求与被告邵X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陶XX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凌琳

书记员李尚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原告 离婚 纠纷 被告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15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