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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故意杀人案

时间:2002-01-2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晋刑一复字第87号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1)晋刑一复字第X号

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忻州市X区X镇X村人,农民。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1年7月30日被忻府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忻府区看守所。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忻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故意杀人一案,于二○○一年十月十八日作出(2001)忻中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复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2001年7月30日中午1时许,被告人陈某怀疑邻居刘文义家的人偷了他捕来卖钱的野生蝎子,心中气愤,便拿了一把铁把镰刀从两家相隔的栅栏处进入刘文义家院内,朝站在院内的刘妻武引弟砍去,武引弟被砍伤后慌忙跑出院外躲避,陈某持镰刀追赶。这时刘文义的大儿子刘正伟(13岁)拿起一把铁锹追陈某。陈某现后转身用镰刀朝刘正伟的头部连砍数下,刘当即倒地,陈某用镰刀朝刘正伟的胸部砍去,致刘当场死亡。陈某又返到刘家,用镰刀将刘文义家的窗户玻璃打碎。当日陈某在自己家中被公安干警抓获。经法医鉴定,刘正伟系被他人打击头部,刺伤心脏致严重颅脑损伤及心脏破裂引起死亡。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武引弟的报案材料,称其儿子刘正伟在2000年7月30日中午被邻居陈某用镰刀砍死。2、尸检报告证实,刘正伟系被他人打击头部,刺伤心脏致严重颅脑损伤及心脏破裂而引起死亡。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说明发案地点的现场情况与刘正伟被杀害后的状况。4、武引弟及其女儿刘小青(15岁)的证言证实了邻居陈某手持镰刀砍伤武引弟,杀死刘正伟的作案过程。5、物证,依法提取的铁把镰刀一把,经原审法院当庭出示、辨认,被告人陈某供认系杀人时所用凶器。6、被告人陈某供述,因其怀疑邻居刘文义家的人偷了他捕来卖钱的野生蝎子,遂持镰刀砍伤武引弟,杀死刘正伟,又打碎刘家的窗户玻璃,所述作案情节与其它证据均可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目无国法,仅因怀疑邻居家的人偷了他的蝎子,便持镰刀杀死一人,杀伤一人,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作案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予以严惩。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忻中刑初字第X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仇拉锁

审判员马捷生

代理审判员殷德锁

二○○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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