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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晶科技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行政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2006)一中行初字第1327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一中行初字第1327号

原告福建福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李某丙,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银谷大厦10-X层。

法定代表人廖某,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钱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烁光特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创业中路X号。

法定代表人浦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烁光特晶科技有限公司技术顾问,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丁,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福建福晶科技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6年7月10日作出的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6年11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福建福晶科技有限公司于2007年2月1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福晶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福建福晶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福建福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勇

代理审判员周云川

人民陪审员刘元霞

二OO七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乔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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