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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法律出版社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调解书(2004)二中民初字第10112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二中民初字第10112号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克非,北京市当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当代律师事务所职员,住(略)。

被告法律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莲花池西里。

法定代表人贾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戴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法律出版社编辑,住(略)。

委托代理人孔某某,男,汉族,《法律与生活》杂志社总编助理,住(略)。

案由:侵犯商标权纠纷

原告诉称:2003年4月,原告在报纸、期刊、书籍、印刷出版物、杂志(期刊)等10类商品上注册了“法律人”商标,有效期自2003年4月28日至2013年4月27日止。2004年5月出版的《法律与生活》杂志总第261期在未经商标权人允许的情况下,将“法律人”三个字作为期刊的明显标识刊登于杂志封面的显著位置。被告还在不同的媒体形式上进行宣传。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在《法律与生活》杂志和由被告出版的其他刊物上使用“法律人”商标;二、在《法律与生活》杂志上公开道歉;三、在“搜狐”和“中国律师联盟”网站上道歉;四、赔偿原告x元;五、支付原告其他损失1654元;六、承担诉讼费。

被告未答辩。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就本案的解决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双方同意由《法律与生活》杂志社在2004年12月底之前在《法律与生活》杂志内页正版处刊登由双方在2004年10月21日确认的《致歉声明》,《致歉声明》刊发后由《法律与生活》杂志社邮寄该刊二册给李某某。

二、《法律与生活》杂志社同意无偿为李某某在《法律与生活》杂志2005年3月份(该杂志总第281期和总第282期)刊登一期二次彩色整版内页广告。李某某所提供用于广告刊发的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规定。

三、双方同意以双方签署确认的广告刊登内容为广告刊登内容。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476元由《法律与生活》杂志社承担,于2004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

五、本和解协议包括两个附件,附件一为致歉声明,附件二为广告刊登内容。

六、双方就本案的纠纷别无其他争议。

七、《法律与生活》杂志社履行完毕本和解协议的义务后,李某某就本案纠纷不再向法律出版社和《法律与生活》杂志社主张权利。

八、本和解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法院备案一份。

九、双方请求法院依据本和解协议出具调解书。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钟鸣

代理审判员梁立君

二ОО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冯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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