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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甲故意伤害案

时间:2001-12-1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晋刑二终字第165号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01)晋刑二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贺某,女,45岁,汉族,山西省万荣县X乡X村人,农民。系被害人王某之妻。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山西省万荣县X乡X村,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略)。2000年10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万荣县看守所。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贺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OO一年十月九日作出(2001)运中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贺某、原审被告人杨某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00年5月29日晚,被告人杨某回家时在他家附近巷里碰见了王某刚,当到家后,其妻张美娥诉说王某刚强奸了她。被告人杨某便携带一把刀子。让王某、杨某伟带他前往王某刚家谎称说宅基一事。刚到王某,被告人杨某便当即掏出刀将王某刚捅成重伤。后经人说合,被告人杨某赔偿王某刚7000元了结此事。2000年10月3日早6时许,被告人杨某因致伤王某刚之事,多次被派出所传唤,怀疑是王某刚从中作梗,便身捆炸药包(假炸药包),手持一瓶“硫酸”怀揣两把刀子,再次到王某刚家寻事。在被告人杨某和王某刚争吵时,王某刚四弟王某荣闻讯赶到现场,欲与王某刚打杨某。被告人杨某见状便跑出王某刚大院,当跑至大巷内赵某某家门口处,王某刚侄子王某运手持一根半截粗椽将其拦住。被告人杨某扭头往回跑时,王某刚手持半截锨把、王某荣手持扁担将其堵住,三人围住被告人杨某实施殴打,先后将其手持的“硫酸”瓶及掏出的一把刀子打掉,并把杨某的头部打伤,左拇指打成骨折。乱打中被告人杨某被迫跑向贾立宣家门口,王某刚的母亲贾香莲也赶到此并拾起王某荣掉落的扁担砸在杨某身上。接着王某荣又从他母亲手中拿过扁担与王某刚、王某运继续围打杨某。打斗中,被告人杨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另一把尖刀乱抡,刺中王某刚左胸部,致其倒地身亡。经法医尸体检验鉴定认为,被害人王某刚属锐器戳刺胸部心脏破裂死亡。当日,公安干警将因受伤被送往稷山医院治疗的被告人杨某抓获。经法医活体检验:杨某头部损伤属轻伤,左手损伤属重伤。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报案材料、证人证言、尸检报告、技术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物证检验报告、侦查实验笔录等。据此,原判认定被告人杨某持械去被害人家寻事被被害人及其家人围打中用尖刀乱抡致死被害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决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贺某2.5万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提出,被告人杨某携带尖刀,身带炸药、手持硫酸去其家行凶致死一人,应定故意杀人罪,且原判对被告人杨某的量刑畸轻。但未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要求。

被告人杨某上诉提出,其是在遭到王某刚及其家人的多人围打并被打倒、打成重伤的情况下出于无奈持刀防卫致死被害人,其行为系正当防卫,不应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杨某听其妻诉说王某刚将其强奸后持刀将王某刚捅成重伤,并经他人调解私了此事,但仍被派出所多次传唤后,怀疑系王某刚从中作梗,便于2000年10月3日身捆炸药包(假炸药包)、手持一瓶“硫酸”、怀揣二把刀子到王某刚家寻事,遭到王某刚及其家人围打,“硫酸”瓶及一把刀子被打掉,头部被打伤(轻伤)、左拇指被打成骨折(重伤)时掏出随身携带的另一把尖刀乱抡,刺中王某刚左胸部,致其心脏破裂死亡的事实清楚。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王某伟的报案材料,证明2000年5月29日晚10时许,杨某来到他家将王某刚捅伤。

2、2000年6月5日王某刚的询问笔录,证明2000年5月29日晚9点多,他去杨某家说宅基一事,当时只有杨某一人在家,他说完话就回了家。10点半左右,杨某就来到他家将他捅伤。

3、证人杨某伟的证言,证明2000年5月29日晚10时许,杨某叫他去王某刚家商量宅基一事。杨某和王某骑车在前,他在后。刚到王某刚家,他见王某把杨某抱住,王某刚跑回里间套房,并说:“有话好说哩,我是无意识的,梦娃,咱以后再慢慢说”,杨某说“你是欺负人哩”。之后,他发现王某刚被捅伤。

4、证人王某证言,证明2000年5月29日晚10时许,杨某来他家说要到王某刚家说宅基一事,让他带一下路。他把杨某带到王某刚院中后,准备去厕所,刚走几步就听见王某刚叫了一声,他急忙返回拦住杨某,并与杨某伟把受伤的王某刚送往医院。

5、证人王某证言,证明(1)2000年10月3日早6点多,他听贺某说杨某在她家闹事,就急忙赶了过去。看见杨某手持一瓶硫酸,怀里揣着炸药与王某刚争吵,王某荣也站在院里。争吵中,王某荣拿了一根扁担、王某刚手持一把三股杈要打杨某,被他挡住。杨某趁机跑离,王某荣、王某刚随即追赶。在巷内,王某刚手拿半截锨把、王某荣手持扁担、王某运手持一根粗椽围打杨某,杨某被打的满脸是血,他上前拦了一下王某刚后,因有事就先走了。(2)当时杨某拿的瓶中是“硫酸”,是听杨某说的,瓶子中的水溅到他手上后没有感觉。6、证人赵某田证言,证明10月3日早,他上地时,见王某刚拿了一根半截锨把、王某荣拿一根扁担围打杨某,杨某腰里有炸药包,拿一把短刀,满脸是血,被打倒在地。不一会他听贺某说王某刚不行了,就帮忙把王某刚抬上了车。

7、王某刚之弟王某荣证明:(1)2000年10月3日早6点多,他听到王某刚院中有人吵闹,就急忙赶了过去。见杨某手端一瓶硫酸,腰缠炸药包与王某刚争吵。争吵中,杨某、王某刚、他都跑出院门,在巷中,他拿一根扁担、王某刚拿半截锨把,围打杨某,先后把杨某端的硫酸瓶和拿出的一把尖刀打掉。打斗中,杨某用刀在他衣袖下拉了两道口子,他急忙躲在一三轮车后,王某刚与杨某撕打在一起,他又用扁担打杨某,忽然听贺某说王某刚不行了,就急忙过去救王某刚。(2)2000年5、6月的一天晚上,杨某借口王某刚调戏了他老婆,把王某刚捅成了重伤,后经人说合,杨某给了王某刚7000元私了此事。由于西村派出所多次传唤杨某,杨某又来闹事。

8、王某岐证言,证明发案当天,他到王某刚家,见杨某手持硫酸瓶、手抓炸药包后,就急忙找人说和此事。

9、王某祥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明2000年10月3日6点多,杨某腰缠炸药包、手持硫酸瓶和尖刀找王某刚要见死活,他就急忙报了警。

10、王某刚侄儿王某运证明:发案当天,他见王某刚手拿一根木棍、王某荣手拿一根扁担和贺某从巷里跑出来,杨某手拿一瓶子在后追。他急忙拿一根木椽赶上前去,王某荣将杨某中的瓶子打掉,不知谁把杨某出的刀打掉,他用木棍打杨,杨某倒在地后被人劝住,他们几个往西走,杨某拿刀追过来。之后见王某刚胸前流着血倒在地。杨某刀乱抡,王某伟又拿起木棍打杨。混打中,听说王某刚不行了就停了下来,双方都有伤,当时他把杀猪刀拾起来交给了他妈。

11、王某刚之母贾香莲证明:10月3日早,她听说杨某在王某刚家闹事,就急忙去看,见贾立宣门口王某荣拿扁担、王某刚拿半截棍与杨某乱打,她过去时王某荣绊倒,她拾起扁担抡在杨某身上。王某荣又从她手中拿过扁担和杨某打在一起。随后,王某刚和杨某撕打,两人分开后,王某刚胸前满是血倒在地。

12、证人王某、王某证言,证明2000年5月29日晚,杨某因王某刚到他家调戏他媳妇,就把王某刚捅成重伤。他说和些事,当时王某刚要一万多,他二人都说这事情不光彩,又不是买卖,在这里头还挣钱,后以杨某出7000元了事。

13、杨某之妻张美娥证明:(1)2000年10月3日她听说杨某与人打架,就急忙叫人去看,回家后见满身是血的杨某躺在院里,她从其身上摸出一把刀扔到立柜下面;(2)2000年麦前一天晚上,王某刚在她家要强奸她,她不从,王某刚用一工具捅她,却捅在床头,柜门上,后追她又将通向西间的门捶了一个窟窿,她反抗不过,被王某刚强奸。杨某回家后气愤不过到王某刚家将其捅成重伤,后经人说和私了,但王某刚嫌钱少,多次到她家找麻烦,派出所也传呼杨某。

14、杨某雄证言,证明发案当天,杨某称去打了个条让他把杨某到王某刚家附近。过了一会他就看王某刚、王某荣、王某运在巷中分别持铁锨、扁担、木椽围住杨某打,杨某头流了血。他打电话叫人时,听说王某刚不行了。就急忙用摩托车把杨某带走了。

15、2000年6月8日的技术鉴定书,结论为王某刚胸部损伤达重伤

16、2000年10月3日的尸检报告,结论为王某刚属锐器戳刺胸部,心脏破裂死亡。

17、2000年11月24日技术鉴定书,结论:(1)杨某左手损伤属重伤;(2)杨某头部损伤属轻伤。

18、提物及侦查实验笔录证实:(1)在杨某恩(杨某之父)家提取炸药6根,外用塑料包装,每根内均有电雷管线相连,解放牌电池2节,捆绑炸药的布条一根。该物系杨某作案后带回家的。(2)在杨某家提取用竹筒包装的炸药三节,竹筒口可见填充的新鲜土。(3)经侦查实验,提取的四枚电雷管均不能爆炸。

19、勘验报告及照片,从杨某家提取的两组棒状物;A组为三只竹筒用透明胶带捆绑在一起;B组的棒状物共有六只,分别用透明胶带包裹。经检验A组填塞物均为泥土;B组填塞物均为泥土。

20、提物笔录,证明:(1)在杨某身上提取人造革自制刀鞘1个。(2)在赵某晶家提取杨某作案时所带尖刀1把。(3)在杨某恩家的立柜下提取尖刀一把,刀面上有大量血迹。

21、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结论所送检材红色木把单刃刀上有血痕,血型为“O”型,死者王某刚血型为“O”型。

22、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证明(1)第一现场:王某刚家院门洞的水泥地面上有白色附着物(有泡沫反应),其余未见异常;(2)第二现场:赵某斌家门口的水泥面上有三块滴落血迹。砖台上有白色泡沫附着物及玻璃碎片和碎纸块,纸块上有“葡萄”字字样;(3)第三现场:贾立宣门口有血泊(王某刚倒地部位)、滴落血迹和血足迹及散落的血迹。地面上有一木棍,一端是新鲜断面,附有大量血迹。

23、常住人口登记表证明:杨某系X年X月X日出生。

24、杨某恩的证言及协议书,证明2000年6月24日杨某与王某刚就伤害一事已达成协议。

25、血型检验报告,结论杨某血型为A型。

26、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结论:(1)赵某某家门口地上血迹的血型为A型;(2)贾立宣门口地上血泊的血型为O型;(3)贾立宣门口地上血的血型为A型。

27、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显示杨某家中东第三间通向东第四五间门有一修补痕,床头柜的右下有一修补痕。

28、赵某民证言,证明2000年5月29日后四、五天,王某刚二哥王某杰来他家让说和王某刚被杨某捅伤一事,意思是给点钱算了。赵某民说他说不了话,王某杰就走了。

29、贾江变证言,证明:(1)发案当天,她见杨某被王某刚及家人打的满身是血,后王某刚抢椽准备打时就突然倒下。

30、物证检验报告,结果:因所送现场地面提取的泥土检材和泥土样中检出大量SO42-离子,且二者水提取液均接近中性,所以,无法确定现场提取的泥土检材中是否含有硫酸成分。

31、上诉人杨某对其将王某刚捅成重伤及在被围打时持刀乱抡将王某刚致死的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经原审庭审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某听其妻诉说遭王某刚强奸后持刀将王某刚捅成重伤,并经他人调解私了此事,但仍被派出所多次传唤后,又持刀前去王某刚家寻事,在被王某刚及其家人围打时,掏出随身携带的尖刀乱抡致王某刚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依法惩处。但考虑到上诉人杨某在殴斗中也被受害人及其家人打成重伤等情节,可对上诉人杨某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杨某上诉所提致死王某刚系被王某多人围打致重伤时持刀防卫,是正当防卫不应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的理由,因上诉人杨某虽在殴斗中被王某多人打成重伤,但本案系由上诉人杨某身捆“炸药包”,手持“硫酸”、怀揣尖刀到王某刚家寻事所引发,且上诉人杨某在殴斗中持刀致死被害人王某刚,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赔偿合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唐连顺

审判员臧建华

代理审判员高建中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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