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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基立润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3)一中民初字第146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一中民初字第146号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永森,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略)-X号X单元X室。

被告北京基立润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当代科技大厦807。

法定代表人黄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斯伟江,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北京基立润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略)。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基立润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永森、胡某某,被告北京基立润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某,委托代理人斯伟江、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在诉讼中,原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于2003年6月5日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基立润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基立润华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原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勇

代理审判员仪军

人民陪审员李隽

二00三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董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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