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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诉湛江华丽金音影碟有限公司等邻接权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5)朝民初字第7895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朝民初字第7895号

原告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乙X号中国国际文化交流中心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翁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覃桂生,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龙,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湛江华丽金音影碟有限公司。

被告天津音像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北京市弘利发工贸公司花家地音像部。

负责人李某某。

本院在审理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诉湛江华丽金音影碟有限公司、天津音像公司、北京市弘利发工贸公司花家地音像部邻接权侵权纠纷一案中,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于200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70元,由正大国际音乐制作中心负担1785元(已交纳)。

审判长李某光

代理审判员刘某恒

代理审判员谢甄珂

二OO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普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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