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磨铁(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北方妇女儿童出版社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7)朝民初字第1849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朝民初字第18491号

原告磨铁(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街甲X号泰利明苑A座。

法定代表人漆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涂晓农,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副总经理,住(略)。

被告北方妇女儿童出版社,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社长。

被告北京林翰苑图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甜水园北里X号楼甲X号。

法定代表人冯某。

本院在审理磨铁(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北方妇女儿童出版社、北京林翰苑图书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磨铁(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08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磨铁(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磨铁(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63元,由磨铁(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882元(已交纳)。

审判长陈闯

人民陪审员杨静田

人民陪审员李某敏

二ОО八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李某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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