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磨铁(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街甲X号泰利明苑A座。
法定代表人漆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涂晓农,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副总经理,住(略)。
被告北方妇女儿童出版社,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社长。
被告北京林翰苑图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甜水园北里X号楼甲X号。
法定代表人冯某。
本院在审理磨铁(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北方妇女儿童出版社、北京林翰苑图书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磨铁(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08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磨铁(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磨铁(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63元,由磨铁(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882元(已交纳)。
审判长陈闯
人民陪审员杨静田
人民陪审员李某敏
二ОО八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李某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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