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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玲子美容美发中心诉北京零点点美容服务中心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3)朝民初字第3508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朝民初字第3508号

原告北京玲子美容美发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京朝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该中心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女,汉族,26岁,该中心业务经理,住(略)-X号。

被告北京零点点美容服务中心,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该中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某某,男,汉族,45岁,无业,住(略)。

被告张某丙(曾用名张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零点点美容服务中心美容师,四川省巴中县X乡人,现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玲子美容美发中心诉被告北京零点点美容服务中心、张某丙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玲子美容美发中心于2003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玲子美容美发中心以另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玲子美容美发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元,由北京玲子美容美发中心负担105元(已交纳)。

审判长王炜

代理审判员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崔晓林

二OO三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刘德恒

书记员马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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