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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XX抢劫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平刑初字第106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X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高中文化,学生,住北京市平谷区X镇西鹿角前二街X号。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05年12月23日被羁押,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06年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平谷区看守所。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平检刑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XX犯抢劫罪,于2006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3月2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玉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XX到庭参加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被告人贾XX伙同他人于2005年12月23日晚,驾驶摩托车,采用强拉硬拽的方法,到平谷二环路东侧加油站西门外,抢走倪彩华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有人民币200元。2、被告人贾XX伙同他人于2005年12月23日晚,驾驶摩托车,采用强拉硬拽的方法,在平谷区老财政局西门处,抢走乔某某随身携带的挎包,抢得现金及手机、金戒指等物品,款物共计人民币5000余元。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了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贾XX之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庭审中,被告人贾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其行为属于抢夺罪,而不应认定为抢劫罪。

经审理查明,2005年12月23日晚18时许,被告人贾XX在崔春生(另案处理)的勾结下,驾驶建设“125”型两轮摩托车载崔春生,在平谷区老财政局西门外,尾随事主乔某某,当摩托车靠近乔某某时,坐在后座的崔春生伸手抢夺乔某某肩上的黑色“鳄鱼”挎包,在乔某某发现后不松手的情况下,仍采用强拉硬拽的方法抢得挎包,包内有人民币4300元及“诺基亚”8250型手机1部、黄金戒指1枚,所抢物品价值人民币940元。

被告人贾XX于2005年12月2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贾XX在家属配合下将所抢款物全部退还或折价退赔事主。

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乔某某陈述:2005年12月23日18时许,其骑自行车行至平谷区老财政局西门外靠南一点时,有两个男的骑一辆摩托车从左边开过,其吓得向右侧躲一下,这时,坐在后边的男子伸手拽其肩上的挎包,其一直不肯松手并大声喊叫,一直被拽着向前走有二十米左右,直到大龙环岛拐弯处,其怕被带倒,小手指勾着那包也没力气了,就松了手,后就报警了。

2、被告人贾XX当庭供述:2005年12月23日晚,其与“生哥”(崔春生)在平谷大龙环岛南侧抢包时,“生哥”拽那女的挎包,当时她晃了一下,其能够感觉到,之后间隔六七秒钟,车走了十几米远,“生哥”将抢到的包放到其二人中间,后就向东逃走。

3、同案人崔春生供述:2005年12月下旬的一天晚上,其与贾XX驾驶摩托车在平谷二环路东侧抢包之后又行至大龙环岛南侧十几米时,发现一个女的由南向北骑自行车,肩上挎着挎包,其示意贾XX追上她,并将她肩上的挎包抢过来,后就向东跑了。这次共抢了4000余元钱和1部诺基亚手机,其将手机和几百元钱给了贾XX,其余现金自己要了。

4、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证明,经崔春生辨认,2005年12月23日晚与其共同实施抢包的人是贾XX。

5、北京市平谷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抢的挎包、手机、戒指共价值人民币940元。

6、有关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贾XX出生于1987年3月22日。

7、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贾XX于2005年12月23日被抓获。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确认有效。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XX伙同他人以暴力手段,夺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就起诉书第2项事实指控被告人贾XX犯抢劫罪的罪名成立,但起诉书指控的第1项事实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属抢夺行为,因该起抢夺未达到数额较大,故贾XX的行为尚不构成抢夺罪。对于贾XX关于自己的行为属于抢夺罪,而不构成抢劫罪的辩解,经查,2005年12月23日晚在平谷区老财政局西门外,被告人贾XX驾驶机动车伙同他人夺取被害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的方法抢得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及合法财产所有权,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抢劫罪,故被告人贾XX关于该起事实属于抢夺罪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贾XX认罪态度较好,并能够积极退还赃款,故对其酌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12月23日起至2008年12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王连合

代理审判员白长祥

人民陪审员王玉栋

二00六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陈一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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