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甲与大连市邮电局电脑网费纠纷案

时间:1999-07-2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9)中民初字第802号

大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9)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王某甲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

被告:大连市邮电局,住所地大连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吕某,大连市邮电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邹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

原告王某甲诉大连市邮电局电脑网费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安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邹某、李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是被告的电话用户,但被告收取了我电报费2,841.6元。而我未发过电报,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电话费2,841.26元

被告辩称:原告未发过电报属实。但1998年8月,原告在我局办理了电脑入网,其超出了磁盘使用空间,故我局收取了原告储存费2841.6元。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甲系被告大连市电信的电话用户,电话号码为(略)。1998年8月,原告购置了电脑,并在被告处办理了入网手续。1998年11月至1999年2月,由于原告超出了规定的磁盘使用空间,发生了储存费用2841.6元,为此,被告收取了原告该项费用,原告对上述事实无异议,但称由于被告宣传,培训不够,致其不知如何操作电脑,阅读电脑信箱内容,使存储费用增多,被告已侵犯了原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被告辩称,原告如何使用操作电脑,不是被告应尽的义务,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服务的经营者。现原告作为消费者选择了被告作为其作为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且原告已经知道被告提供服务的价款,故原告接受了服务,理应给付被告服务费用。原告称被告提供服务前对消费者宣传、培训不够,无法律依据。原告作为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人民币2841.6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甲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范业强

人民陪审员程远政

人民陪审员历桂香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孟海东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8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