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艺德环球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单横二条X号华恒大厦二层X室。
法定代表人肖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单体禹,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子芳,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被告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艺德环球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艺德环球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艺德环球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艺德环球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六百五十元,由原告北京艺德环球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李岳鹏
审判员武彧
代理审判员田燕
二OO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洪成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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