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某,男,35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无业,住(略);2000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2年10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3年8月12日刑满释放,2007年12月因赌博被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08年6月25日被羁押,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门头沟区看守所。
被告人梁某某(别名雪子),男,45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无业,住(略);1979年12月因扰乱公共秩序被行政拘留十五日,1980年3月因流氓被劳动教养三年,1984年12月因扒窃被劳动教养二年,1990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1年11月因赌博被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三千元,2004年10月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06年9月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08年5月30日被羁押,同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门头沟区看守所。
辩护人赵某某,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门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梁某某犯赌博罪,于2008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某,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何某某、梁某某及梁某某的辩护人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5月间,被告人何某某与梁某某合谋聚众赌博以抽头渔利,并购买了赌博所用工具。2008年5月30日15时许,二人纠集牟某某、魏某某、刘某甲等十余人在北京市门头沟区X村一废弃房屋内以百家乐的方式赌博,被民警当场抓获,并起获赌资现金x.5元(已没收)。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某、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某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安某某、王某某、魏某某、刘某甲、贾某某、程某某、李某乙、刘某丙、牟某某、殷某某、周某某、闫某某、李某丁、高某某、李某戊、杨某某、管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物证照片,起获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北京市行政处罚当场收缴罚没款收据,北京市行政处罚没收物品收据,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应依法惩处。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某、梁某某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满五年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某某、梁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和辩护人的相应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6月25日起至2009年9月24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梁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5月30日起至2009年5月29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审判员马一鸣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马清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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