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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康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北京方圆孚信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大民初字第9332号

原告温州市康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X镇X村旺垟东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被告北京方圆孚信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X镇X村。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经理。

原告温州市康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松公司)与被告北京方圆孚信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圆孚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按原告康松公司提供的被告方圆孚信公司的注册地、主要营业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均无法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且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被收件人退回,但是原告康松公司不同意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起诉状及开庭传票,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温州市康松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对被告北京方圆孚信工业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康临芳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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