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松原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与谭某德、赵某某保证金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宁非执字第2号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企业代码号x—X

法定代表人王晓刚经理

被执行人谭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现住(略)。公民身份证号x

被执行人赵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现住(略)。公民身份证号x

松原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与谭某德、赵某某保证金纠纷一案,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公证处于2009年1月8日作出(2009)吉前执证字第X号执行证书,该执行证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划拨被执行人的保证金x元及利息。本院于2009年1月13日立案执行,并于2009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5日内履行公证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划拨被执行人在前郭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前郭镇信用社的保证金x元及利息,本院于2009年1月16日将在前郭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前郭镇信用社的保证金x元及利息扣划至宁江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账户,此款已由申请执行人取回。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公证处于2009年1月8日作出(2009)吉前执证字第X号执行证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中杰

二00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志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4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