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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新野县人民医院与被申请人陈某某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南民再字第1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野县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于某某。

委托代理人乔梦麟,河南从头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振飞,河南同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新野县人民医院与被申请人陈某某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新野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3日作出(2007)新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被告新野县人民医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8年3月31日作出(2008)南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审被告新野县人民医院不服该判,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3日作出(2008)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裁定由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再审中,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方当事人和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再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新野县人民医院于某调解书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陈某某本次诉讼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x元(大写:壹拾捌万元整);

二、双方原缴纳的诉讼费用自行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新华

审判员李建新

代理审判员肖新征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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