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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肖某某、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株洲北雅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株中法民一终字第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省XX市人,XX公司退休职工,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省XX市人,XX公司职工,住(略)。

共同委托代理人靳钢,株洲市建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参加和解等。

共同委托代理人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省XX市人,XX公司职工,住(略),系肖某某的女婿、李某某之夫,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株洲北雅医院,住所地在(略).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毛明扬,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参加和解等。

委托代理人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市人,XX医务部部长,住(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肖某某、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株洲北雅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4日作出的(2008)株石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开庭前,上诉人肖某某、李某某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肖某某、李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是行使诉权的处分权,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肖某某、李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162元减半收取581元,由上诉人肖某某、李某某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某

审判员李某

审判员彭林

二00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吴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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