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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余县人民法院:原告高某甲诉被告赵某某抚育费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扶民初字第391号

原告高某甲(曾用名赵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学生。

法定代理人高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高某甲诉被告赵某某抚育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巨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甲法定代理人高某乙、被告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高某甲法定代理人高某乙与被告赵某某于1998年11月经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女孩高某甲(X年X月X日出生)归原告法定代理人高某乙抚育,被告每月给付原告抚育费50元,但被告至今仍未给付,原告告诉要求被告每年给付抚育费36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赵某某每年给付原告高某甲(X年X月X日出生)抚育费1200元,自2009年3月起至子女18周岁止,于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巨龙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福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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