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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河南宜家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郑州市商都支行欠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郑民三初字第445号

原告郭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静,河南金色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宜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郑州市商都支行,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负责人周某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董雨军,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河南中航铁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董事长。

担保人王某乙。

原告郭某某因与被告河南宜家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郑州市商都支行欠款纠纷一案,于2008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河南宜家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欠款29,000,000元,利息10,585,000元,违约金6,745,000元,律师费272,478元,被告中国农业银行郑州市商都支行对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2009年1月31日,原告郭某某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河南宜家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4,000,000元,利息5,850,000元,律师费272,478元,放弃违约金6,745,000元的诉讼请求,其余诉讼请求不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河南中航铁路发展有限公司、王某乙自愿为河南宜家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2009年5月25日前,被告河南宜家置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郭某某本息20,000,000元(两仟万圆整)。如逾期还款河南宜家置业有限公司应从2009年4月14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以未还款金额按月息二分计算利息,另加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二、河南中航铁路发展有限公司及王某乙自愿共同为被告河南宜家置业有限公司对原告郭某某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三、原告郭某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原告郭某某放弃要求被告中国农业银行郑州市商都支行承担对被告河南宜家置业有限公司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

五、诉讼费x元减半收取,应为x元,由被告河南宜家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因为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河南宜家置业有限公司在还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崔海霞

审判员马清来

代理审判员董小斐

二OO九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刘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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