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武某甲交通肇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海刑初字第03604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武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为(略)宣化区X街X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8年8月25日被羁押,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08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月8日23时许,被告人武某甲驾驶重型箱式货车(车牌号蒙x)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京市海淀区X路X路检测场路口北侧,马某乙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前方遇停止信号停车时,因武某甲疲劳驾驶致使与同方向的马某乙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尾部相撞,造成武某甲车内被害人庞万胜(男,44岁)受伤,于2008年1月10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北京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庞万胜符合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认定:武某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十九条第四款:“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的规定。马某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的规定,被告人武某甲负事故主要责任,冯敬波负次要责任,被害人庞万胜无责任。同年8月25日,被告人武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武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定罪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武某甲冒用他人名义领取的驾驶证驾驶与其本人准驾车型不符的蒙x的重型箱式货车车辆,于2008年1月8日23时许,由北向南行驶至本市海淀区X路X路检测场路口北侧,适有马某乙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前方遇停止信号停车时,武某甲因疲劳驾驶超载车辆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而与同方向行驶的马某乙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尾部相撞,造成武某甲车内的被害人庞万胜(男,44岁)受伤,后庞万胜于2008年1月10日抢救无效死亡。经北京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庞万胜符合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认定:被告人武某甲负事故主要责任,冯敬波负次要责任,被害人庞万胜无责任。同年8月25日,被告人武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本案民事赔偿问题,另行解决。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武某甲的供述,证人马某乙、马某丙、王某某、武某丁、李某某、付某、白某某的证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补充勘查笔录,照片,尸体检验鉴定书,酒精检测,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诊断证明书,超载车辆检验记录表,机动车驾驶证,海淀交通支队行政执法决定书,赔偿协议书,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身份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发还凭证,外来人口死亡医学证明书,办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甲使用冒领的驾驶证,疲劳驾驶与其本人准驾车型不符的超载车辆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从而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据此指控被告人武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武某甲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对其酌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武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8月25日起至2010年2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杨晓明

人民陪审员刘长生

人民陪审员黄惠兴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孟珊珊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0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