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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城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永连、黄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商民终字第4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城支公司。

负责人孙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洪万江,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1961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怀山,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黄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崔永建,河南金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城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永连、黄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永城市人民法院(2008)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城支公司赔偿张某某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x元;黄某某赔偿张某某9000元(已支付8600元),于本协议签字后15日内履行完毕。至此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消灭。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张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城支公司负担。

三、本协议自各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郭军谋

审判员孙某奇

审判员孙某东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郭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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