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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付某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岳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城镇居民,住(略)。

被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个体户,住(略)。

原告付某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付某某诉称,2006年12月原、被告登记结婚,2007年3月双方生育了女孩李某。孩子出生后,被告打牌赌博,置家庭而不顾,而且经常打骂原告,因此原告回娘家居住,现夫妻感情破裂。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孩子李某由被告抚养。

被告李某甲辩称,原告起诉的事实虚无,离婚的理由不足,被告不同意离婚。事实上,原告不会做家务,更不会做农活,过着饭来张口衣来伸手的生活。被告虽然打牌但不赌博,对家庭负责任,尤其对妻子儿女百般呵护,没有做对不住原告的事。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5年7月,原告付某某与被告李某甲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6年7月21日双方自愿到岳阳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与被告父母一起共同生活,夫妻感情较好,婆媳关系融洽。2007年3月14日双方生育了女孩李某。在哺乳期间,被告对原告母子照顾周到,并没有虐待和嫌弃原告付某某。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打牌但不赌博,在邻居左右印象较好。2008年4月被告付某某为了打工赚钱而居住在娘家,被告时常去探望。2010年1月原告付某某提出了本案诉讼。

双方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夫妻离婚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标准,或者一方有赌博恶习等五种法定离婚的条件之一的,另一方可以要求离婚。考察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要看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等因素综合判断。本案原、被告经过一年多的恋爱后自愿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可见双方婚姻基础是牢固的,婚后双方过着平常的小日子,双方并没有发生大的矛盾,夫妻感情是较好的。原告于2008年4月回娘家居住,但分居原因并非因夫妻感情不和。原告在庭审中未举证证明被告有赌博恶习等法定离婚的理由,故原告离婚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付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许宏宇

二O一O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杨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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