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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湖南省湘中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株洲市炎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炎法民一初字第171号

原告:湖南省湘中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城南新区X街。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变更、上诉、调解、申请执行、执行和解、签收各类文书等一切与诉讼有关事项。

委托代理人:李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申请撤诉、签收文书、领取款项及一切与撤诉有关的事项。

被告:株洲市炎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炎陵县X镇县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丁,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湘中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市炎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湖南省湘中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湘中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权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省湘中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83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917元,由原告湖南省湘中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曾奇华

二00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刘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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