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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甲与崔某乙民间借贷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安民再终字第62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崔某甲(又名崔某安),男,X年X月X日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崔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申请再审人崔某甲因与被申请人崔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5)安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5年12月1日作出(2005)安民监字第X号民事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请再审人崔某甲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崔某甲在本案再审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再审人崔某甲撤回再审申请,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二、恢复对本院(2005)安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裴红卫

审判员仝慧义

代理审判员李瑞增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慧敏

安法网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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