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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盗伐林木案

时间:1999-04-1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9)通法林刑初字第5号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1999)通法林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又名杨某,男,一九六九年十月二十一日出生,苗族,通道县人,初小文化,农民,捕前住(略),住该组组长,北山村联合林场五分场场长。因涉嫌盗伐林木犯罪,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四日被刑事拘留,同年十二月十四日被批准逮捕现押于通道县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盗伐林木一案,通道县人民检察院于一九九九年三月五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二日在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通道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陆友明代理检察员梁经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有委托辩护人,由自己行使辩护权,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一九九八年八月以1550元钱买得本组村民杨某连、杨某务、杨某明、杨某团等四农户在“金盆长地冲”责任山上的树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雇请外地民工进山砍树。案发后,经现场勘查,共砍松、杂树333株,计活立木材积71.1m3,所砍木材均已被其无证销完。因此,认定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林木71.(略),数额巨大,情节严重,请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5条第一款之规定,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不服公诉机关的指控提出辩护意见说:“我在砍树前■要我老弟杨某德帮我打过报告,向溪口乡林管站申请办理14m3采伐证,报告打好后,我老弟找副组长杨某付盖了我们组上的公章,然后,我把报告拿给杨某林,陶成军托他们帮我办理采伐证。后来我向陶成军要手续,陶说已帮我办好了,但他没有背在身上。有一次去溪口,我也向林管站办证的一个女的问过,她说,陶成军是来办过14m3采伐手续,有这回事,我就放心砍树了。林业公安在找我讯问时,我也向他们讲了要他们帮我查证落实他们口头答应;但一下子就把我送到看守所来了,我一直没有亲眼看到我的采伐证,但我确实打过报告,办过手续。我承认有罪,是滥伐林木,不是盗伐,但不象公诉人讲的那么严重。

经审理查明,一九九八年八月份,被告人杨某花1550元购得本组村民杨某边、杨某德、杨某明、杨某团等四农户在“金盆长地冲”与被告人杨某同一块责任山上的树木,买树后,被告人要其弟杨某务以杨某德的名义向溪口乡林管站写了一份申请14m3木材采伐指标的报告,经被告人杨某签署意见,北山村X组长杨某付加盖五分场公章,村长加盖北山村联合林场公章后被告人杨某将报告交给曾向其要过20m3木材指标的朋友陶成军、杨某林,托二人帮忙把采伐证办来(报告交给陶成军手上)。陶成军于一九九八年八月十日到溪口“林管站”办好14m3木材采伐许可证后,没有交给被告人杨某,被其自用到另外一个山场。被告人杨某在没有拿到采伐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他人目山砍树,案发后,经实地勘查检量,其砍松、杂树333果,计活立木才积71.(略),所砍树木被被告全部无证销完。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森材法和其他林业法规,擅自购买他人林木,采取批少砍多隐瞒真象的手段,故意超量砍伐他人代管的集体林木,数量较大,情节较重,给国家林木资源造成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林木41.(略),数额巨大,情节严重,请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理由,因事实存在较大出入,定性不准,本院决定不予支持。被告人杨某提出曾托人办过14m3采伐指标,不是盗伐,请求法庭调查核实的辩护理由,经查情况属实,予以采纳。根据林业工程师对商品材与活立木折算比例的有关规定,一方商品材采伐佛标,折合两立方米活立木计算,被告人办有14m3商品材采伐指标,可折抵28m3后,剩余的43.(略)作为被告人应当承担的部分。本院为了保护国家林木资源,打击毁林犯罪行为,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

二、被告人杨某销售木材被追缴的赃款1026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夏立新

审判员杨某

审判员赵仲才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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