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台前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刘某乙,男,成年……

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乙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甲诉称,2009年3月份,被告刘某乙在原告刘某甲处拉走一批胶,价值3400元,并出具一份欠条。后经多次催要未果,原告刘某甲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刘某乙偿还欠款34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刘某乙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16日,被告刘某乙在原告刘某甲处购买一批胶,价值3400元,并于当日出具一份欠条,写明“欠现金3400元(叁仟肆佰圆整)2009年3月16日,刘某乙”。后经多次催要未果,形成纠纷。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乙购买原告刘某甲的胶欠款34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被告刘某乙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故原告刘某甲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乙偿还原告刘某甲欠款34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刘某乙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西敏

审判员李加国

审判员盛兆英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玉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9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