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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甲买卖国家机关印章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通刑初字第195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甲,男,31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小学文化,农民,住(略),暂住北京市通州区X镇X村。因涉嫌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08年10月11日被羁押,同年11月19日因涉嫌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被告人吕某乙,男,21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初中文化,农民,住(略),暂住北京市通州区X镇X村。因涉嫌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08年10月11日被羁押,同年11月19日因涉嫌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刑诉字(2009)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甲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被告人吕某乙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09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09年2月16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某,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8月,被告人吕某甲从他人处购买了制作假印章和假证件的成品、半成品和工具。同年10月11日,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伪造内容为“北京市通州区第四中学”的假印章1枚和名为“郭满林”的假二代身份证1个后,在通州区北苑万意百货商场附近与他人交易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后民警从通州区翠屏北里东区X号和永顺镇X村一废品收购站院内被告人吕某甲租用的房屋中查获各类半成品证件933个、成品章71枚、毛坯印章569枚以及各种制假工具,其中“北京市公安局大杜社派出所户口专用”和“三河市公安局北城派出所户口专用”印章,经鉴定系伪造。作案工具和赃物已起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某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程某某、陆某某、赵某某证言,文检鉴定书、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证件管理处检验书,扣押物品清单、纸条二张、工作说明、搜查笔录、物证照片、接报案、到案、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及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无视国法,买卖国家机关印章,且伙同被告人吕某乙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告人吕某乙伙同吕某甲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依法均应数罪并罚。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对其二人犯罪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吕某甲、吕某乙当庭确有认罪、悔罪表现,对其二人依法可酌予从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吕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吕某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某甲犯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0月11日起至2010年2月10日止)。

二、被告人吕某乙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0月11日起至2009年8月10日止)。

三、已扣押的赃物及作案工具:名为“郭满林”的假居民身份证一张、“北京市通州区第四中学”假公章一个、内容为“河北省邯郸市X乡X村郭满林1972.2.x”和“北京市通州区第四中学”的纸条两张、清华同方手提电脑一台、HP打印机二台、x牌打印机二台、x牌扫描仪一台、封塑机一台、树人牌小型晒板机一台、切卡机二台、KT-K40激光雕刻机一台、富达达牌手提电脑一台、移动硬盘一个、x牌手机一部、各类半成品证件九百三十三个、成品章七十一枚、小广告一百四十五张、方形章坯九枚、圆形章坯四百七十八枚、椭圆形章坯五十五枚、T型章坯十一枚、光电章盒十六个,全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于俊平

二〇〇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徐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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