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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孙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前民初字第1559号

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蒙古族,农民。

被告孙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孙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现在的居住地址,本院无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致使本案无法进入审理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75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董彦臣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付和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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