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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原告前郭县乌兰图嘎镇浩特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毛某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前民初字第323号

原告前郭县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系主任。

被告毛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凤录,

原告前郭县X镇X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毛某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前郭县X镇X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被告毛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凤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前郭县X镇X村民委员会诉称,2000年被告作为村X村委会签订合同,承包村上10垧青贮地,没有召开村民会议,属程序违法,并且违约将承包的青贮地转包,起诉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收回土地。

被告毛某某辩称,我与原告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合同中没有约定不能转包,我没有违约。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且原告在起诉后还收取我承包费了,证明原告也同意履行合同。

经审理查明,2000年(被告当时为原告法定代表人)双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承包原告位于东巴拉嘎南青黄某地10垧,承包期15年,从2000年4月至2014年4月。承包费每年每垧300元,一年一交。原告于2009年1月诉至本院,2009年3月,原告收取被告2009年度承包地的承包费3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双方签订的合同违法及被告违约,双方签订的合同已履行多年,并且原告在起诉后,原告仍然收取被告土地承包费,表明原告同意履行该合同,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应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效,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原告的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前郭县X镇X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毛某某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驳回原告前郭县X镇X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来秋

人民陪审员宋淑芬

人民陪审员包景武

二00九年六月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都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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