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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亿利达百货销售有限公司与刘某专利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5-12-2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浙民三终字第294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浙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亿利达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X楼。

法定代表人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万清,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任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陈某,杭州天欣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原审被告上海亿利达百货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程某。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审被告上海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X路X号。

诉讼代表人蔡某,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某民,上海市金源方程某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亿利达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杭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某,上海亿利达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5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亿利达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略)元,减半收取9505元,由上诉人上海亿利达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苗青

代理审判员程某刚

代理审判员王胜东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裘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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