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浙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亿利达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X楼。
法定代表人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万清,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任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陈某,杭州天欣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原审被告上海亿利达百货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程某。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审被告上海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X路X号。
诉讼代表人蔡某,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某民,上海市金源方程某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亿利达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杭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某,上海亿利达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5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亿利达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略)元,减半收取9505元,由上诉人上海亿利达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苗青
代理审判员程某刚
代理审判员王胜东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裘剑锋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